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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从强制到自觉
[来源:李三喜的博客] [作者:中国会计报] [日期:11-12-06] [热度:]

 

        作为联合颁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五部委之一和率先试点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的监管者,证监会提出了“坚决导入、稳步实施、步步深入、逐年提高”的内控规范实施原则,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切入点,分步骤、分阶段在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除69家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外,证监会在公司自愿与各辖区监管机构推荐相结合的原则下,又选择确定了211家主板上市公司作为2011年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的试点单位。同时,我们还选择监管基础较好的深圳辖区进行全辖区试点。
 
        从前不久各地上报的材料看,尽管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但内控规范体系实施和试点工作整体进展还是比较顺利的。
 
        从公司来说,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有效性;可以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减少舞弊事件发生,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降低公司风险;可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从而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对于督促公司建立和实施有效内部控制有着重要的推动性作用。
 
        从资本市场来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日趋成熟,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和买卖时点时考虑的因素更加全面,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已成为投资者的关注点之一,但普通投资者不可能深入每一个被投资企业去了解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因为这样做既不经济也不可行。投资者了解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企业对外披露的年报中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描述、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资本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和对广大投资者的保护。
 
        但从前几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来看,在披露信息的充分性和客观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没有真实、客观地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个别公司甚至在由于内部控制失效造成虚假信息披露,多次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下,都没有在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相关的控制缺陷;二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内容格式和详略程度上差异较大,篇幅最长的达数万字,篇幅短的只有草草几百字。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客观、不完整以及内容格式的不统一,使得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及其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参考价值,大打折扣。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一些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问题上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问题,即担心如果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了控制缺陷并进行了披露,会对公司产生负面的影响,比如股价下跌、市值下降,进而会影响到公司的形象以及未来的再融资等;对于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来说,可能还有一些对于绩效考评方面的顾虑,担心是否会追究领导责任,是否会影响到个人的职业发展等。
 
        对于这样的担忧,其实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我们从投资者的角度来想一想,投资者最担心的是什么?是上市公司的信息不透明,不知道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到底如何,不知道上市公司未来会发生什么事情。
 
        通过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恰恰可以消除投资者对这方面的担心。即便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投资者可以从企业同时披露的对于缺陷的评价以及整改的具体思路和措施,了解这个企业是如何运作和管理的,使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的未来做出合理的预期,从而增强对公司的信心。对于国有企业,国资管理部门也是希望下属的企业能够不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反映出的内部控制的不断优化和完善正是这种提升的一个重要表现。
 
    当然,在这方面,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也会做好对于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广大投资者正确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做出理性的判断,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我们也会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大对虚假披露、故意隐瞒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等行为查处和处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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