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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企业采购项目中的主体责任
[来源:财审六部] [作者:井帅] [日期:23-12-27] [热度:]


浅谈企业采购项目中的主体责任

      采购是任何企业都不可或缺部分,是各企业加强成本控制、防控廉洁风险的重要版块。近些年,各企业都在不断加强采购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通过集中采购、代理采购等方式,加强采购各环节控制。


图一:某央企单位内控评价进点会

      但部分企业在采购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管理较为粗放,在我经历审计项目中,有一些需招投标采购的项目,采用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采购,此类方式可以大大减轻招投标主体单位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但在审计过程中,通过检查投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的投标单位围标串标的情况,比如在今年中旬进行的某央企下属几个三级单位内控评价审计项目中,《某单位新建综合办公楼项目》采用邀请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邀请了当地三家企业,初看就觉得有些异常,该项目金额上百万,不算小,但三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除了中标单位外其他两家却非常薄,有陪标嫌疑,随着深入查看投标文件发现,涉及到具体施工方案部分,有两家投标单位内容异常雷同,甚至同一段内容错别字相同,这就是比较明显的采购违规情况。


图二:现场审计工作照

      在和该单位沟通此问题的过程中,相关采购人员一度认为项目都已经委托出去了,风险和责任已经转移给第三方了,以此来作为理由进行解释,可见采购人员对此类情况面临的风险并不敏感,而且在其他审计项目中,也有此类发现,比如机构人员相同、投标文件异常雷同等其他情况,可见委托第三方采购却问题频出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本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对采购主体责任部分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经分析,造成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的工作认识不到位,部分企业对招标工作的法定性、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委托代理招标投标机构采取大撒把态度,对采购主体责任风险认识不足。在选定第三方代理机构时,对参选单位的资质、能力未进行有效把控,尤其是金额较大,需要招标而本单位无招标能力,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的项目,单位的采购人员乃至领导对采购所面临的风险认识不到位,在审计现场结束前,与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就可以看到,被审计单位采购人员在投标文件大段雷同甚至错别字都相同的情况下,仍找理由搪塞,意识上的不警惕是各类采购问题频出的根本原因。

      第二,招标现场参与人员素质不能满足要求,部分企业招标参与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相关规定不熟悉,对市场环境缺乏必要了解,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不足,未能对招标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风险进行掌控。在个别评标文件上,看到某采购人员在同一时间参与两个项目的监标,可见部分采购人员在采购评标现场仅仅是走过场,未对评标现场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采购风险自然也无法合理控制。

      第三,对投标后的归档整理复核工作履行不到位,在委托代理机构完成招投标工作后,未对招标整体流程进行梳理和整理,未对投标文件及评标文件进行审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违反招标规定。部分采购单位在采购完成后,仅仅收集评标文件及报告,在大部分审计项目中,审计人员拿到的采购投标及招标文件都是崭新的,无人对采购资料其中内容进行审阅。除了委托单位未对第三方提供资料进行审阅的问题外,未及时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也是采购问题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

      发改委《意见》中,强调了招标人在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中的关键作用,既鼓励招标人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也提醒招标人严格履行义务,对代理机构等落实主体责任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文件系统阐述了现行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制度中关于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要求,通过抓住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键主体,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到实处。特别是突出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提出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的相关意见。结合自身的审计经历以及发改委文件,对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企业内部应当强化采购参与人员招标主体责任风险意识,各单位上从单位领导,下至执行采购的员工,应当正视采购行为,尤其是大额采购项目,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对招投标采购行为进行了整体及细化要求,发改委《意见》同样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是推动各单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的重要指引。

      第二,企业内部应当加强采购人员或团队的建没,重视内部招标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组织相关从业人员积极职业资格考试,对于重要采购文件,应当及时组织采购人员认真学习,全面专业的知识是降低采购风险的必要技能。同时,对于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招标的项目,事前应当加强委托代理招标机构审查,完善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制度;事中由单位监标人监督中介机构履职情况,对于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形提高警惕;事后需招标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评标复核程序,防止人为操纵评标结果,强化标后跟踪监管,招标人应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定期检查,掌握评标全过程,若发现围标串标或其他不规范行为,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代理机构责任。对委托代理招标机构进行有效考核和激励,可以采取黑名单机制,对于发现过问题的中介机构,终身不予委托。

      采购是每个单位日常活动及生产经营中关键的一环,因此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应当提高自我意识,在各个采购环节建立监督反馈机制,采购相关人员应当树立责任心,提升相关知识水平,营造公平、有序、高质量采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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