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是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
今年2月底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并提请审议的资产评估法草案。
草案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将资产评估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责任主体不仅有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还有委托人、行业管理部门及自律组织等。分组审议中,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草案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应单独规定自律组织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了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资产评估自律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南振中委员提出,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虽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本法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也难以依法给予处分。
“这是一个法律困境。”南振中委员建议,草案应从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的实际出发,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处罚过程中应当重个人轻机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樊芸从事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和土地评估工作。
“草案中有关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的规定,特别是资产评估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设定过严,处罚过重,可能会影响评估行业的发展。”樊芸代表建议,应根据危害程度,增加不同梯次的处罚种类。
樊芸代表的主要依据有两点:
一是评估报告与审计报告等相关的会计报告不同,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与市场交易价值存在差异是正常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是仅供参与经济行为的各方做参考的,经济行为的决策是由相关当事人自主作出的,所以经济行为的后果理应由相关的当事人来承担。
二是为了有利于规范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在处罚的过程中要重个人、轻机构,区分两者之间承担法律责任的过错程度,否则就会殃及机构当中的其他无辜的评估师。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应当由评估师承担主要责任;在注册准入管理方面弄虚作假的,则由评估机构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樊芸代表建议,在草案中设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不同的处罚方式。
对签署虚假报告者应终身禁入
草案规定,注册评估师在执业中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朱永新委员建议,在上述规定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后加上“并终身禁止进入评估行业”。
“在法律责任中,应当有禁业的规定,就是禁止从业。”郑功成委员也认为,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应该终身禁业,不能让他们再从事这个行业,或者根据违法违规情节禁业三年或五年,这比罚款更有效,更有威慑力。
应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处罚类别
“从目前情况看,对评估业由于行业监管不够、法律责任不清、评估标准不统一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何晔晖委员因此建议,在草案法律责任中,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处罚责任,增加处罚的类别。
范徐丽泰委员说,草案规定评估师在评估工作中所得到的一些秘密资料,应予保密。保密是应该的,但是还要有一个要求,就是不能把这些资料用于其他用途。因为评估师掌握这些资料后,不管是利用资料去获取利益还是不获取利益,例如用资料去中伤其他机构、法人或个人,都应该负刑事责任。
“未经注册、登记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是一个商业欺骗行为。”范徐丽泰委员说,草案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此可以罚款或者是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一行为,不能规定罚款了事,必须是刑事责任,罚款不足以惩罚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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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评估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目前的法律制度由一部行政法规、若干部门规章和已有法律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内容组成。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把国有资产评估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这是迄今为止专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最高层级的一部行政法规。此后,资产评估各行业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一批规范行业发展的部门规章。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法律中也规定了资产评估的相关内容。
我国现有评估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并且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全面系统性,无法对评估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惩处。评估师与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对等,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