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健全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是近10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从未停止的急切声音。
漫漫修法路终于迎来曙光时刻。据悉,目前《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已基本成熟,草案即将递交全国人大有关机构讨论审议,有望于2012年正式出台。推动和促进该法案尽快通过并实施,也成为今年财政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息一出,行业沸腾。在热切期盼法案出台的同时,从业者们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期许。
十年修法路漫漫
1994年,《中国注册会计师法》正式施行。十几年过去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变革中逐步走向成熟,然而,保护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却依旧青涩,停滞不前。
对于《注册会计师法》的十年修订之路,张冬也有很多感触。她在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法律法规相关工作,20年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变化,在她眼中是“质”的改变:“法律法规需要具备前瞻性,整个立法的角度,要对行业发展的方向起到整体的引导与规划。”这期间,监管者一直在积极调研征求意见,但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并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坦言,“安然事件”确实给中国的修法工作带来很多影响。
这两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许多大事,而变革时期的法律,需要开展更为细致的调研工作,可以借鉴的国际先进经验越来越少。如果仓促出台,很难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约束与保障———法为何来?
据了解,《注册会计师法》之所以迟迟难以修订,是因为相关政府部门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根本性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如何在修订过程中平衡好约束和保障的关系,是行业管理部门亟待思索的问题之一。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甘肃分所合伙人李宗义李宗义认为:“首先是约束,注册会计师是专业岗位,需要督促加强执业质量,提高专业技能。其次是保障,市场经济具备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通过《注册会计师法》为自己提供法律保障。”而张冬则认为,先要保障,没有保障何谈约束,只有更好地保障了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权益,才能对不规范的执业行为提出约束和质疑,甚至是司法手段。”另一方面,不少行业人士提出,《注册会计师法》应当是国之大法,而非部门之法,在约束行业行为同时,能够为正常发展撑腰,特别是要打破诸如涉税业务等行业壁垒,以法律形式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当的执业行为。
类似这样的观点碰撞,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十年之路上比比皆是。这或许也从另一种方式诠释了路漫漫其修远兮的意义。
大所归位,小所何从?
事实上,修订《注册会计师法》过程中,调研最细、争论最多的焦点之一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目前,监管机构也出台多项暂行规定及指导意见,帮助缓解了会计事务所的矛盾。特殊普通合伙制成为了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趋势。
李宗义认为:“特殊普通合伙制首先强调合伙,可以督促执业会计师,加强风险控制意识,同时,避免会计师被其他合伙人牵连,解决了普通合伙的瑕疵。更重要的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专业机构,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会计师事务所更多应该为公众服务,为委托人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应该避免有限责任制这种完全为了盈利而服务的形式。
对于特殊普通合伙制,甘肃省注册会计协会副秘书长罗刚告诉记者,甘肃省也出台相关规定,帮助促进事务所转制,对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转制予以奖励。
罗刚认为,指导意见、暂行规定确实能够帮助解决行业内的许多问题,内部治理机制得以完善,为新法修订带来参考和便利。但罗刚也特别强调,“一旦遇到法律纠纷,‘指导意见’并不能使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免于诉讼,这使得指导意见所起的作用很有限。注册会计师行业仍然积极呼吁新《注册会计师法》能够早日出台。”不仅如此,在财政部指导下,目前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工作已经初见成效,采用这种符合国际潮流和事务所发展需求组织形式的理念成为主流。
但另一方面,小微型事务所是否也要采用这种形式并无明确说法。
“据我所知,国外普遍存在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而在国内,这种形式并未得到法律认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晋龙认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注册会计师个人创业的需求,更能够适应市场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时应当予以关注和考虑。
多头监管顽疾可治愈?
事实上,注册会计师行业急切盼望新法出台的另一原因就是目前事务所面临多方监管、多头管理的老问题。
很多会计人都希望可以通过修法为解决多头监管问题创造良好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李宗义给出的建议是,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加强自律行业监管,由中注协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准入制度,考试,培训,个人奖惩等;事务所由政府加强监管,如设立事务所的标准,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评判和考核等。
是加强行政管理以求行业发展在既定轨道上,还是强调行业自律,由市场无形的手左右发展走向?“政府部门职责不清,职能有交差是多头监管的本质所在,仅仅依靠立法是不够的,需要通过行政管理来帮助解决。监管部门能否开展联合检查,或是,不管哪个部门监管检查,出具的报告都具有一定有效性。”罗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