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注协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的权重。
据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仍然保持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不变,但是,在保持业务收入指标名称不变的基础上,将其内容分解为“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在对业务收入指标计算分值时,按照“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分别计算后加总。“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是指与事务所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此外,调整了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业务收入指标权重48%;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10%;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42%;处罚和惩戒指标直接作为抵项。其中,业务收入指标权重包括“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40%的权重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8%的权重,二者权重相加为48%,比以前的权重下降2个百分点。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为42%,比以前的权重增加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