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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查处亚星化学及正源和信所违法案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证监会] [日期:12-08-06] [热度:]

 

 

原文标题:证监会查处亚星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及正源和信所违法违规案
 
      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2010年11月,证监会对潍坊亚星化学(60031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近日,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亚星化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亚星化学与控股股东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之间存在直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予及时披露,未作账务处理。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亚星化学直接向亚星集团划转资金累计13亿余元,亚星集团直接向亚星化学划转资金累计13亿余元。对于上述资金往来事项,亚星化学未进行账务处理,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之间存在间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予及时披露,大部分未作账务处理。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发44笔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5亿余元全部用于贴现,贴现资金全部被亚星集团使用,事实上构成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间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于上述资金往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对于开具的44笔银行承兑汇票,共有36笔未记账,由此导致相应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三、亚星化学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2010年5月20日、7月26日,亚星化学与潍坊银行和平路支行分别签署了两笔保证合同,为亚星集团的两笔均为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亚星公司未将上述重大担保合同及时披露。
 
      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业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亚星化学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陈华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张福涛、王志峰和汪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周建强、唐文军、刘建平、段晓光、鄢辉、周洋和独立董事韩俊生、王维盛、陈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为亚星化学2009年年报进行审计的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源和信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履行充分的分析程序,未发现亚星化学少计应付票据金额,形成了错误核查验证结论;二是在函证没有收到回函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三是对亚星化学200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证监会认定正源和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正源和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5万元,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守堂、贺业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亚星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亚星化学与其控股股东亚星集团之间大量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担保事项未予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应受到法律惩处。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往往暴露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缺陷和高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漠。在正源和信所违法违规案中,其作为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对亚星化学200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正源和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本要求,证监会将继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再次提示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高管人员应尽职尽责,对签字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把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严格履行相应程序,确保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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