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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股权工商登记需评估验资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杜旭冬] [日期:11-11-24] [热度:]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5号),对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这里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文件规定,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文件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文件要求,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文件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文件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并要求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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