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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审计:本土所的路似乎越来越长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郝新华] [日期:10-12-15] [热度:]

        最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H股审计终开闸,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年底之前要完成特殊普通合伙的转制,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称“要解决的是大型事务所承担大客户的问题”。而与之相关的,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同样引起了业内关注,《指引》能否为本土事务所加入国有大型银行审计行列铺平道路呢?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人士。

        银监会:《指引》没有设立门槛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回答记者提问时称,外部审计是维护市场纪律、实现银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对银行监管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国际上,许多国家银行监管当局都很重视外部审计的作用和相应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如英国金融机构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前,必须通知英国金融监管当局(FSA),报送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审计能力、独立性等条件。
 
        该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的外部审计机构缺乏必要的专业能力和经历,审计质量较低,并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银监会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借鉴国内外的部分有效做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报的审计委托、质量控制等重要环节提出了适度规范的要求,以促进提高外部审计质量,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监管的补充作用。
 
        该负责人称,制定《指引》的主要原则,一是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指引》从银行业的特点出发,通过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的有关工作,旨在加强银行监管机构与外审机构的沟通,促进外部审计机构改善执业质量,不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的有效性。二是着力解决基本问题。《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质量控制、终止审计委托、信息沟通、审计结果利用等重要环节进行了规范,着力解决基本问题。三是遵守相关法律框架。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指引》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业务设立门槛,也没有对其规定任何行政管理的事项。目前,财政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及外部审计的行政管理工作。
此前,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胡永康在第四届注册会计师论坛上表示,银行监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会计信息,外部审计对于提高监管效率,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市场因素,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胡永康强调,银监会希望注册会计师对我国银行业稳健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支持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培养具有竞争力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
 
        《指引》强化“四大”垄断
 
        事实上,“中资会计师事务所也希望加入大型国有银行审计,并且有希望成为现实。”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吴伟表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张克对本报记者表示,银监会方面支持本土会计师事务所更多地参与、介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审计中来,这是好事情,国内所都会对此表示欢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大客户,优质客户,其外部审计业务是大蛋糕。但现实情况是,“四大”基本垄断了几大“中”字头上市银行的外部审计业务。
 
        据悉,目前大型国有银行审计都是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来承担的,如德勤华永负责审计交通银行和农业银行,毕马威华振负责审计建设银行,安永华明负责审计工商银行,普华永道中天负责审计中国银行。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副主任会计师孟祥军指出,银行方面普遍认为本土事务所在金融审计方面的人才储备不足,因此直到目前,仍没有本土所能够打破“四大”的垄断。
 
        张克称,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历史的因素,也有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力量不足的因素。他表示,信永中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方面的业务有一些,但很少。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技术合伙人季丰也告诉本报记者,目前立信大华也很少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审计业务。但是,这并不能阻碍本土所对外部审计业务的渴望与向往。
 
        《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但具有导向性作用。虽然对外部审计业务没有设立门槛,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指引》中明确,外部审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
 
        事务所存在欺诈舞弊及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不宜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审计业务,这毋庸讳言。而“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不宜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审计业务,这一条不是门槛,胜似门槛,就能够将国内除了“四大”合作所之外的几乎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拒之门外,让本土所只能望而兴叹。
 
        “专业胜任、审计经验、风险承受”这三点,如果没有经过银行外部审计实际业务的洗礼,很难真正具有。
 
        孟祥军说:“四大行的审计工作的确工作量巨大,目前对任何一家本土事务所来说,承接都有难度。”但两难的局面在于,如果国内所永远不迈出这一步,就永远无法储备足够的人才。“安永也是在承接工行业务后,才储备足够多的金融审计人才。本土事务所在没有项目支撑的情况下,储备金融审计人才,成本过高。”
 
        业内建议:“换师”不如“换所”
 
        《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外审机构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
 
        记者在统计各国有大行年报时发现,各行普遍按照证监会要求执行,即定期换师而非更换事务所。
 
        “就这个问题,我和负责我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过,他们提出,可以不轮换,而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更换审计团队的方式‘内部解决’,把审计跟进时间久的团队更换。”某大行会计部门负责人称。
 
        对此,张克告诉本报记者,上市公司5年轮换签字会计师已经被证明是有效的措施。这里的“换师”是特指同一事务所内部之间的协调;而“换所”是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张克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的“换师”与“换所”比较,“换所”对国内事务所的发展意义更大。
 
         汇金公司总经理谢平希望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审计不要由“四大”其中一家长期垄断,而应该在“四大”之间轮换。但对于轮换方案,也有人士提出了疑义。“外界一直有人担心,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国大行的审计,造成了信息外流,如果轮换了,让一家事务所最终轮换审计了四大银行,那信息外流不是更严重吗?”有大行会计部门负责人称。
 
        评论人士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逐渐将“换师”开放为“换所”,这里的事务所不单单指的“四大”,更多的是本土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能力与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比如,前段时间,建行换所只在“四大”之间,引起舆论批评。
 
        银行外部审计:本土所路还很长
 
        《指引》中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等。
 
        事实上,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中”字头的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等。
 
        国有大行均已经上市,而据预测,下一波上市高潮将来自城商行,这些机构也都面临着外部审计。而这些外部审计业务正是中国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积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熟悉银行金融审计流程、培养储备专业人才的最佳平台,这也将成为本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施展抱负的领域。
 
        中国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何时才能真正参与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审计中来,张克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条路还很长。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要积蓄力量,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本报短评
 
        笔者是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业务的坚定支持者。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不能崇洋媚外,也不能闭关锁国。理想状态是一种在相同条件下的“费厄泼赖”(公平竞争)。而更现实的考虑则是,能够出台切实政策,扶持、支持本土所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审计。这将是贯彻国务院56号文的重大举措,不但能支持本土事务所做大做强,赢得优质客户,而且,这也是保障国家经济、金融信息安全的必然选择。
 
        为此,一需财政部与银监会的沟通与合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二需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银行审计人才培养与储备,从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业务做起,积累经验,积累人才,赢得口碑;三需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观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选择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给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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