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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地方融资平台担保要抓决策程序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谢小红,罗晶晶] [日期:10-07-30] [热度:]

        企业因担保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担保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下称“《指引》”),其中的第12号-- -担保业务,对企业担保风险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地方融资平台在身份上属于企业,为其做担保的企业也在《指引》适用的范围内。专家提醒,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担保要特别抓好决策程序。
 
        企业担保要严防三个环节
 
        一般来讲,企业对外担保主要是本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公司及实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方的身份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担保的方式一般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四种。
 
        “原则上,一个生产经营的企业没有必要给其他企业做担保。这不是企业的业务范围。”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稽核部副经理詹华说。
 
        那么,《指引》第12号是否主要针对担保公司?一位接近《指引》制定者的内控专家解释说,《指引》所指的担保业务针对的是所有企业,并非专指担保公司,担保业务主要发生在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或者母子公司之间,尤其是在关联公司需要融资的时候,都会找一些企业来做担保。
 
        目前,部分企业在对外担保方面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并且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将担保权限收归总公司就是其中一种做法。
 
        《指引》第12号对担保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细致规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刚认为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对担保限额是多少,很多企业估计不足,因而盲目担保,把摊子铺得过大;第二,对项目评估不足,项目监管也不足,项目风险就会把担保风险放大。
 
        对此,姚刚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决策机制,“担保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指引》,它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项目本身建成的风险、价格风险、管理风险等等。”上述内控专家也强调,企业在做担保时应该关注重点中的重点,即对于担保项目的调查、评估和审批这三个环节,企业要严防死守。
 
        此外,梳理好担保项目的流程则被视为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思路。“从立项到评估、审批、决策,到事后的管理,这是一个全过程的监管。现在,很多企业只把担保看作中间的一个环节,写完担保函签字就算完事,取中间一点,前面没管,后面也没管。”姚刚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指引》同样适用于为地方融资平台担保
 
        作为企业的地方融资平台,其担保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企业为地方融资平台作担保,也在《指引》适用的范围内,不过,因地方融资平台具有政府背景,情况显得更为特殊。
 
        7月初,有消息传出,国家发改委全面暂停了所有新报和排队等待的城投债的审批,凡是以地方财政应收账款作担保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所申请债券将全部停批。 事实上《担保法》中早有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以财政性收入和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地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退出后,地方融资平台将找谁来担保?此前有媒体爆出“高压”之下一些地方急寻应对之策,出现了让国有企业代替政府作担保的想法,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转换此前以财政直接或间接作担保的方式,试图寻找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主体并联合有实力的企业来为其担保。
 
        银监会内部一位官员就此表示:“在对银行的贷款进行清理规范之后,地方政府就不能再作担保了。前来‘接班’的国企要尤其慎重,要关注它的风险以及项目的前景、现金流、现金容量等等,要按照内控的要求来做。”实际上,这对担保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要求较高,愿意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也不多。说到底,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现 金流充裕,项目收益良好才是关键,若非如此,也没有任何商业机构愿意为之担保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国企凭什么给地方融资平台做担保?
 
        对地方融资平台而言,前来“接班”提供担保的国企,既非其关联公司,也无母子关系,那么,作为第三方公司,它们凭什么为其提供担保?对国企来说,作出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担保的决策,中间有多少是出于“自愿”的因素,还需要打上个问号。
 
        一家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在谈到《指引》第12号遭遇现实操作的诸多困境时说:“如果地方政府领导已经说话了,那么,国企要做的不是去衡量风险,要做的也就是去执行,让它不出事就行了。”“担保应该与自己的主营业务相关,只做对本企业有利的一些担保。如果纯粹是地方政府安排的,那恐怕也不合适。”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发展部主任卜兆刚表示,“企业担保时首先需要做好项目风险审查,而不是其他。”上述银监会官员则认为:“内控是在参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的活动,如果有行政控制,那么内控的前提就不存在了。”一位央企负责企业内控建设的审计部总经理建议,企业在构建担保内控时,首先应将分、子公司等各级公司的“一把手”确定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应该建立完整的担保决策程序,确保一切决策在程序通过之前无法实施。
 
        而姚刚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表示:“考虑到地方融资平台的特殊性,我们需要一个更加强大或者说更加有资信力的信用结构为其担保,比如由它旗下的上市公司、优质资产或优质项目本身来做担保。而由第三方主体比如国企来提供担保也是可以的,但它不是一个最优信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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