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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屈从”于会计?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作者:不详] [日期:10-05-12] [热度:]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以前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政策都失效,虽然已经颁发了200多个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对于形式各样的经济业务而言,还是有许多经济业务没有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来明确。本文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即:有税收政策的按照税收政策执行,无税收政策的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执行。
 
  我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规定——没有税收政策的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执行。初看起来是不错的选择,作为一个要求强制性、时效性、效率性非常高的税收法律,这样的规定实在是很值得质疑——本来就应该自己职责解决问题去推脱给别人来处理。
 
  我们知道: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其实一点也不比税法规定简单,也是经过不断修改更新的发展成长过程,甚至有许多问题还尚处于争论未定的状态下,与其说会计是个法律规定,倒不如说是个理论性的学术。因此财政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只做出框架原则性规定(任何法律也无法对所有经济业务做到明确规定),强调会计人员可运用职业性判断处理相关事项。
 
  现在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它们之间多多少少是有些差异的。还不算上由会计人员运用职业性判断做出的“第四类”账务处理(我们戏称“四不象”会计制度)。会计账务处理简直就是五花八门,很难统一。真的按照财务会计处理——税收政策不就是混乱之极了?!
 
  我仿佛看到一个情景:当社会伦理界对“先救婆婆还是先救媳妇”争吵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当人们出现这样情况向警察求救时,某警察对他说:看他们怎么说你就去怎么做。
 
  税务机关应坚守的原则:所有纳税人计税平等。对同一经济事项。不因为纳税人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或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缴纳不同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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