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长期以来就存在通过虚列营业费用进行违规经营的现象,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公司内控和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这种违规现象呈现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寿险公司是通过怎样的手段来实现虚列营业费用的呢?虚列营业费用背后究竟又隐藏着怎样的利益链条?
两条“漏水”途径
某地保监局在对辖区内的寿险公司进行中介业务专项检查时发现,寿险公司虚列营业费用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虚构支出项目报销费用,二是虚挂中介业务和套取佣金支出。对于第一种手段,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假票据、假事项”,即票据本身是假的,如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的发票等。这一类假发票以住宿费发票居多,包括虚假的住宿费发票和已经过期不再使用的住宿费发票等。
另一种为“真发票、假事项”,即票据虽然是真实的,但并不是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而是买来的发票。目前寿险公司虚列的支出项目,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一是成批量的长途汽车、火车等差旅费;二是大量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交通费用;三是单价较高的办公用品费用;四是会议费、宣传费、培训费等。
而第二种手段,则是将保险公司直接业务记作保险中介机构承揽的业务,提取手续费后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扣除相应点位后,再从保险中介机构把资金领出来供账外自由支配;或者将直接业务虚挂熟识业务员或虚假业务员套取佣金后供公司集中支配。
从各地保监部门的现场检查情况看,目前寿险公司虚列营业费用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并且具有了相当强的组织性。绝大多数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都是由于公司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达到特定目的,有组织地安排财务和业务人员在会计报销时共同造假,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如某地保监局在一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分公司为支付短意险高额手续费,由外勤人员提供发票、内勤申请费用、财务配合的方式,以业务宣传费、会议费等名义虚列费用,套取资金150多万元。
事实上,寿险公司虚列营业费用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作为一种套取资金的方式与其他违规行为同时发生,并作为掩盖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和公司内控的加强,以往如坐扣保费、制作假赔案等套取资金的方法操作难度加大,寿险公司迫于上级公司考核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转而通过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用于违规支付银代和短意险业务手续费、协议退保、弥补虚增保费的资金缺口等。
“暗道”通向了不当利益
大量的虚列营业费用掩盖了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真实状况,使得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严重失真,不能反映真实的成本支出情况,不仅影响到总公司正常经营决策及对下属机构的正常考核,也动摇了各种监管指标数据真实性的基础,直接影响了监管部门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判断和偿付能力监管。
同时,在贴费行为影响下,市场上买单、卖单行为滋生,哪家机构支付的费用高业务就流向哪里,尤其是寿险公司银代业务发展缺乏长远的战略性规划,受总公司费用政策变动影响明显,且经过一段时间的大规模扩张后,往往因为业务质量差、成本高等因素进行费用政策调整,造成业务大起大落,保险公司经营缺乏持续性。
究其原因,很多公司已经把虚列营业费用当成了一种竞争的手段。对客户的争夺,表现在对投保人的价格竞争和对投保单位保险经办部门或个人的关系竞争两个方面,前者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足够的费率折扣,后者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经办部门或者个人其他不当利益。由于费率折扣有一定的限制,对不能给予折扣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得不从自身费用中给予贴补,使之表面上符合承保费率规定。而对于给予投保单位保险经办部门或者个人的不当利益,由于无法在自身账簿中如实记录,保险公司也只好通过虚列费用的方式进行暗中支付。
另外,为了从对销售渠道的争夺中胜出,保险公司为了掌握更多的销售渠道,必须给予保险中介(包括营销员、兼业代理和专业代理)高额的手续费(或者佣金)成为了行业“潜规则”。由于保险公司账面手续费用受自律公约的限制,往往不能满足所有业务的手续费需要,对于部分超过规定的最高手续费用率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于是就选择通过虚列营业费用的办法暗中给予贴补。
随着保险监管部门对条款费率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开始要求保险公司明示手续费率(佣金率)水平,严厉禁止和打击违规批单退费,堵塞了很多违规的途径。但由于保险市场一些习惯的影响,投保人、保险中介和其他掌握保险资源的人对费率折扣、手续费和其他利益的“胃口”已经形成,短时间内很难扭转,再加上市场竞争的因素,所以保险公司选择采用虚列费用这种更加隐蔽的违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