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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综合评价再修订新业务拓展受鼓励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文兆祥] [日期:12-03-28] [热度:]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11年刚刚修订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标准体系中的部分指标作出调整,减少了事务所业务收入在考核中的权重,并相应提高了事务所综合质量指标权重。
 
 
        引导事务所进行新业务拓展
 
        去年7月,中注协修订《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并于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短短半年多时间,再次进行修改。
 
        意见稿对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保持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综合评价指标不变。其中,在保持业务收入指标名称不变基础上,将其内容分解为“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在对业务收入指标计算分值时,按照“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分别计算后加总。
 
        中注协解释,“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是指与事务所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事务所积极开展非传统业务。中注协也表示,此次修订是为了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实施。
 
        “确实有助于引导事务所开展新业务,将会调动事务所拓展与其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调动事务所取得相关专业业务收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对于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很有好处。”江苏南通市注协副秘书长刘志耕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前,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副部长王军亦表示,未来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拓展非传统审计方面的新业务。到“十二五”末,非传统业务收入应达到会计师事务所总体业务收入的四成左右。
国际“四大”长期以非审计业务占收入大头。以英国“四大”为例,包括咨询在内的非审计业务在其总收入中占比2/3左右,这一比例为欧洲范围内最高。相比“四大”,我国本土事务所在非传统业务方面的竞争力相形见绌,但在2010年正式启动实施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以来,差距正不断缩小。中注协于1月20日发布的《中国会计行业服务贸易发展报告》显示,本土事务所在非审计业务拓展的项目种类、收入规模均实现较大改善。2010年12月31日统计数据显示,非审计业务实现收入100.62亿元,占行业总收入由2009年的16%上升到27.81%。
 
 
        引导事务所加强质量控制
 
        去年的那次修订,中注协将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由此前的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调整为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首次引入“综合评价质量指标”。中注协解释,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大型事务所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
 
        此次修订,中注协对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做出如下安排:业务收入指标权重48%;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10%;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42%;处罚和惩戒指标直接作为抵项。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为40%,“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的权重为8%。48%的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也较之2011年《办法》中50%的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下降2%。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为42%,较之2011年《办法》中的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增加2%。体现了中注协淡化业务收入权重,提高综合质量权重的评价思路。
 
        事实上,在2011年《办法》的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在本办法发布后两年内将业务收入指标权重逐步降低至45%,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逐步提高至45%。此次先将业务收入指标权重降低2%,正是这一条规定的落实。
 
        对此,刘志耕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控制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执业全过程、全方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过,他认为,目前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对质量控制方面的考虑过于理论化、简单化,没有能够真正抓住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落实到位的实质性问题,没有根据质量控制的实际结果进行评价,没有根据对执业质量检查对质量控制中发现的问题或不足进行评价。
 
       “所以,要使得综合评价办法更加突出质量控制,就应该从上述这三个方面加大力度,要下大工夫认真研究如何才能更好地将质量控制因素在综合评价指标中得到更好、更全面、更实务的体现,要通过综合评价办法促使注册会计师真正重视并落实质量控制。”刘志耕说。
 
 
        “增加‘业务统一管理程度’防事务所大而不强”
 
       《办法》和意见稿都明确,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但是对于其中的综合评价指标,业内却还有很多争议,表示更多的因素应该考虑。
 
        有观点认为,有必要弄一个能全面反映收入构成的排行榜。对此,刘志耕认为“没有必要”。不过,他表示,事务所非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很大程度上也说明了事务所的业务拓展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高低。因此,刘志耕建议说:“在综合评价办法中应该适当考虑加大事务所非主营业务收入的权重,这个权重放在什么程度较为恰当,要能既体现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性,又能充分调动事务所拓展非主营业务收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所以,这个权重不仅很重要,而且还要设计得较为科学合理,所以,中注协对此应该做更多的调查研究。”
 
        近年来,行业做强做大引发事务所合并热潮。因此有观点认为,评价指标应该增加“业务统一管理程度”,并建议权重为20%,理由是通常事务所总部的业务质量是相对比较高的,而有些事务所兼并的部分分所的业务质量却一般。业务收入高了、CPA多了,排名靠前了,却大而不强了。
 
        对此,刘志耕说:“我国的一些事务所目前确实有这方面的问题,而且一些事务所的问题较为严重。由于政策导向的问题,此前我们的事务所往往是由‘拉郎配’方式变大的,是一种简单的人员和收入的合并,但事务所往往并没有从根本上实行真正的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往往是人和心不和,资和事不和,这样的事务所表面上看很强大,但实际上由于并没有实行真正的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使得这种框架下的事务所很是脆弱,不仅内部问题很多,而且各部分(或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的业务水平和质量控制参差不齐,实际上总所也很难控制,从而使得事务所很可能到处都潜在或随时随地都可能产生执业风险,这样的事务所肯定不能算强大。所以,增加‘业务统一管理程度’、‘质量统一控制’之类的要求很有必要。”
 
        此外,人均收入是行业内从业人员比较关注的问题。网友认为,人均收入更能反映事务所的实力和吸引力,因此人均收入也应该作为一个综合评价的指标。有观点甚至认为,事务所评价指标有业务收入和人均收入即可。
 
        “人均收入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不仅表示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整体的创收能力很强,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心目中的执业水准和专业价值很高,是客户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成果的充分肯定,是注册会计师劳动价值能够得到社会认可的充分体现和重要标志,而这些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证,所以,我赞成将人均收入作为综合评价办法的指标。”刘志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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