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审计署发布2011年第38号公告,公布了“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审计调查整改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审计署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20个省)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2007年至2009年节能减排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并于5月13日向社会公告了审计调查结果。近日,我署对相关地方和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及时追回资金,加快项目建设
至2011年7月底,20个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已督促11户企业将挤占、挪用的0.57亿元资金全部归还原渠道;将26户企业套取、多得的1.44亿元资金全部收回;5个省专户存储差别电价收入3.69亿元,4个省扣除发电企业多得脱硫电价款1.67亿元,并按规定使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享受脱硫电价款21.2亿元。同时,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四川、吉林等14个省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建成未按期完工的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298个,共实现节能量726万吨标准煤,如内蒙古自治区督促46个节能项目完工,节约标准煤145万吨;辽宁、黑龙江等7个省有关部门督促173个污水处理厂和146套火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达标,新增化学需氧量减排量29.2万吨,新增二氧化硫减排量28.6万吨,如辽宁省督促64套火电企业脱硫设施达标运行,实现减排二氧化硫15.76万吨;河南、浙江等8个省有关部门督促18户钢铁企业安装烧结机脱硫设施30套,形成年二氧化硫减排量4.43万吨;吉林、黑龙江、河南3省有关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按标准和规范处置污泥量67.23万吨。
二、切实规范管理,加大执法问责力度
针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20个省的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和物价等部门注重加强监督检查,促进严格管理、规范推进,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截至2011年7月底,有关地方已督促49户企业完善或正在完善939万千瓦装机容量火电项目的审批手续,关停或拆除小火电机组49.25万千瓦;督促182户企业采取等量淘汰、完善审批手续等方式,纠正违规建设炼铁产能5086.05万吨、炼钢产能6138.77万吨、轧钢产能437万吨,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673.9万吨、炼钢产能1415.2万吨;督促85户企业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或完善审批手续,涉及水泥产能3905万吨,淘汰或列入计划准备淘汰落后水泥产能772.15万吨;湖北、山东等9个省已依法处理处罚105名责任人员,如河南省人民政府针对林州优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问题,分别给予了安阳市主管工业副市长、林州市常务副市长等6名相关责任人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三、坚持标本兼治,完善规章制度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十分重视此次节能减排的审计调查结果,对审计调查揭示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健全和完善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支持生物柴油发展、淘汰落后产能等相关政策法规。同时,组织力量联合开展了对淘汰落后产能、电价执行、节能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小火电机组关停、钢铁违规建设项目、皮革企业废弃污染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加快节能减排项目的建设进度,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地方政府注重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等问题的发生。截至2011年7月底,黑龙江、广西等8个省取消了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土地、税费和电价等优惠政策;浙江、重庆等12个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建议制定和颁布了57项节能减排的相关管理规定,其中仅浙江省一个地方就出台了7项办法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