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日从民政部获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资格初审工作,民政部制定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并在其网站上公布。
据介绍,本办法中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办法规定,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确定的公益目的,财产权利属性清晰,公益活动特点突出,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活动信息公开透明,遵纪守法情况良好。
办法明确,下列社会团体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范围:(一)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二)以从事同一职业或者具有相同职务称谓、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三)以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兴趣爱好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联谊性、联合性社会团体;(四)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
办法规定,社会团体计算公益活动支出比例时,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成本。民政部负责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事前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