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本指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能防止美国出现第二个安然(Enron)式的会计丑闻。但有关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倒闭事件的调查报告还是暴露出了一起新的丑闻。两起破产案之间有明显的相似之处。首先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声称对于具体操作毫不知情。其次是使用了一些丑陋的、旨在掩盖事实的表外交易。在雷曼最后三个季度,由此产生的“回购105/108”(Repo 105/108)等交易额增长了近三分之一,总额达500亿美元,从而篡改了该行的期间末资产负债表,并缩小了其报告的杠杆率。
但这种财务上“粉饰门面”的做法并非雷曼所独有,而且从表面上看也并不违法。这些交易看上去均符合审计要求,而在账户注销前,伦敦的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就对这些可疑交易的技术细节出具了法律意见。因此,尽管安永主审雷曼的合伙人威廉·施利希(William Schlich)拒绝回答调查员一些更为尖锐的问题,但四大审计师事务所应该能度过丑闻,全身而退——尽管名誉将严重受损。
不过,投资者将又一次摇头。规则精神遭到了践踏,投资者对于审计业的信心将受到动摇。尽管安永对于雷曼沉迷于回购交易的程度和后果心知肚明,但会计准则并不必然要求它公开任何相关忧虑。
要想解决问题,必须进行彻底改革。目前,审计师的收费来自他们所审查的公司。这就好比一位买房者信赖一份由卖房人委托出具的检验报告。审计师直接受雇于证券监管部门、再由监管部门与客户商定费用,或许是一种更好的机制。这样,一旦出现难题,审计师就不会面临不得不与客户站在一边的压力。这还会打消人们对于审计师独立性的所有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