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一封带有欧盟标志的信函传递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信箱,它带来一个令人振奋的好消息:2011年1月19日,欧盟通过《关于认可部分第三国审计监管体系等效以及延长部分第三国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欧盟成员国执业过渡期的决议》(下称“欧盟决议”),确认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国家审计监管体系与欧盟审计监管体系等效。
这意味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众监督、质量保证、调查和惩戒体系与欧盟审计监管体系实现等效,一直困扰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的跨境监管难题,在欧盟范围找到了答案。
“走出去”的瓶颈
“做强做大走出去”一直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上下的强烈愿望,但就进程而言,做强做大可称得上“跑步前进”,“走出去”的步伐却难言迅猛。跨境监管问题是事务所“走出去”不可回避的难题。
众所周知,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行业监管体系均各有特点,即便是会计、审计准则目前也没有完全实现全球趋同。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即便得到了国内监管机构的认可,拿到国外仍然得不到认可。
截至目前,除少数几家事务所通过跨境兼并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外,相当一部分事务所是依靠加盟国际会计网络的方式“走出去”,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避不同国家监管体系。但对于更多希望跟随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境外投资“走出去”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跨境监管仍然是迈不过去的一道坎儿。
给力的欧盟决议
1月19日通过的欧盟决议包括两部分,其中与我国有关的内容是认可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日本、新加坡、南非、韩国、瑞士和美国10个国家的公众监督、质量保证、调查和惩戒体系与欧盟审计监管体系等效。
国家与欧盟成员国可以开展进一步磋商,签署以相互认可为基础的审计监管双边合作协议。签署审计监管双边合作协议的两国间,在保证审计工作高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相互依赖对方的审计监管体系。
这份决议可被看作是2006年5月17日欧盟修订的《年度财务报表法定审计指令》(下称“第8号指令”)的延续。第8号指令规定,对承担在欧盟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第三国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欧盟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注册,并将其纳入该国的监管体系;同时在互惠的基础上,如果第三国拥有与欧盟等效的审计监管体系,成员国可以豁免第三国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及监管规定,或对该规定进行修改。欧盟于2007年开始,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第三国审计监管体系进行了等效评估。第8号指令实际上是欧盟对于随着各国企业间跨国业务的日益频繁,会计师事务所跨境业务不断增加的情况所进行的政策应对。
中注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毓圭介绍说,财政部领导高度重视与欧盟会计审计等效的谈判工作。早在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项目完成时,就着手与欧盟接洽和商谈。对欧盟监管政策的重大变化给予高度关注。王军副部长亲自赴欧盟商谈等效问题,并接待来访的欧盟官员。中注协与财政部国际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等单位一道认真做好欧盟评估团的接待工作。其中,中注协分别于2008年3月和2009年6月赴布鲁塞尔,与欧盟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就中欧审计监管体系等效问题进行了会谈。同时,分别于2008年3月、2010年7月,接待欧盟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评估团。
在历次评估会谈中,中注协向欧盟代表详细介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设计和实施情况,为欧盟调查评估工作提供了翔实信息资料。此外,还积极参与研究了欧盟2010年2月《欧盟关于中国审计监管等效技术评估(草案)》,并负责任地提出了修改建议。这些工作为欧盟认可我国审计监管体系等效打下了良好基础。
欧盟决议的四大利好
对于此次的欧盟决议,中注协方面给出了高度评价,认为这将至少带来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是为我国与欧盟成员国间开展审计监管的相互合作奠定了基础。目前,欧盟各成员国间尚未建立统一的审计监管体系,对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职责分别由各成员国监管机构承担。欧盟决议的公布,为我国与欧盟各成员国审计监管的相互协作与认同奠定了基础,从而有可能建立相互依赖、相互信任的监管合作体制,避免重复监管、跨境监管等问题。
同时,这也为与美国等国进行审计监管合作谈判提供了范例。如何处理与美国审计监管合作的问题,解决和协调美国跨境监管要求,是当前我国在美国上市企业审计监管问题的重要方面。随着欧盟决议的公布,欧盟模式将为解决中国企业在美国等国上市有关审计监管问题提供范例和借鉴。
欧盟决议还展示了包括中国和欧盟在内的相关国家和地区组织落实G20峰会要求的努力和成果,提升了中国作为G20峰会成员国的负责精神和话语权。
还有一方面的利好便是上文所述,欧盟决议打破了跨国监管的瓶颈,为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便利。
中注协负责人表示,欧盟决议的公布意味着在寻求跨国监管合作方面,将有一系列工作需要马上开展。下一步,中注协将按照我国企业赴欧盟各成员国上市的分布和进展,做好与相关各国的谈判工作。同时,继续坚持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方向,持续做好审计准则的动态趋同工作。
中注协负责人特别谈到,中注协已坚持7年开展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是欧盟认可我国审计监管体系的重要因素。今后,中注协将充分借鉴包括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实践,对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进行改革,以进一步强化系统风险评价和检查,探索实施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加强专兼职结合的检查队伍建设,全程发挥专家技术支持作用,提高执业质量检查的信息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