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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层规范基金高管离任“体检”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吴倩] [日期:10-07-13] [热度:]

        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变动频繁

  日前,监管层下发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的离任审查要点进行了详细规定。
 
  基金公司上半年的高管和基金经理变动频繁到惊人,监管层的目光开始投向对基金公司关键人员的离任审查的规范管理。
 
  基金高管 跳槽大增
 
  今年以来,基金经理变动更趋频繁。据统计,截至上周末,今年以来,110余只基金公布了基金经理变动情况(包含离职和调任),占所有基金的六分之一左右,而去年同期乃至2008年同期,变动基金经理的基金仅占当时所有基金的十分之一左右。
 
  而与之前基金经理频频跳槽不同的是,今年基金高管跳槽成为新趋势。据粗略统计,今年上半年有18家基金公司变更高管,占了60家基金公司的30%。从类型上看,基金公司高管变更涉及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等多个重要职位。
 
  违规行为是监管重点
 
  据了解,2004年9月,监管层已要求高管和基金经理要进行离职审计或审查,但当时并未对审查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而日前,监管层下发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公司关键人员离任审查要点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指引对不同岗位提出了具体的离职审查要点,如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任职期间的“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涉及的诉讼等情况,公司是否正接受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公司接受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个人对相关问题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另一要点则是对基金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托管行托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接受离职审查提出了具体要求。
 
  分析人士认为,指引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离职审查的“大而化之”,此外,越来越规范的离职程序还可以对从业人员在职时起到约束力和威慑力,相关人员的执业轨迹越来越有证可查,任何“劣迹”或“瑕疵”都会留有痕迹,“换个地方就可以一笔勾销”已不可能。
 
  相关链接: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 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二、 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涉及的诉讼等情况,公司是否正接受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三、 公司接受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个人对相关问题承担的责任;
 
  四、 离任人员的基本职责、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 离任人员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六、 离任人员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况;
 
  七、 与离任人员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审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活动情况;
 
  二、 专业性评价,是否熟悉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董事职责必备的专业知识;
 
  三、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评价,能否审慎、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 任职期间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情况。
 
  第十条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管理基金或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
 
  二、 所管理基金或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是否发现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情况;
 
  三、 是否发现有违反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
 
  四、 任职期间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五、 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况;
 
  六、 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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