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闻报道,山东省国税局重拳出击“有货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活动。所谓“有货虚开”,即纳税人在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第三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比如,企业只向客户销售100吨产品,却开具销售1000吨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虚开”虚开增值税发票本来并不难以稽查,当然前提是企业有正规的会计账簿,即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对存货分品种分明细进行会计核算。比如你只购入100吨产品,却开具1000吨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简单查账就很容易发现问题。
按现在的会计核算规定,企业实物保管部门应逐笔记录存货收发存明细账,明细帐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的明细核算。存货收发应按存货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填写出入库凭证,仓库保管人员据此按时登记每笔业务的发生,每天结出存货的数量。企业财务核算部门应按货物具体品种、规格设置存货分类明细账。存货明细账要记账及时,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收、发数量和金额,并结出结存数,不得在月底或较长时段内一次性汇总记账。
问题在于,现在有些企业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故意不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存货的会计明细核算,有的企业会计存货核算甚至没有数量,只有金额,借此来逃避税务稽查。
造成企业会计如此大胆,敢于违反财政部有关会计核算规定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中部分企业无需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个重要原因。按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是,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却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外,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交。”,也就是说大批企业,尤其是中小商贸企业可以不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同时,税务稽查由于权限限制也无法对会计核算混乱进行处罚,因此,导致大批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失去监督。
所以,只有严格按《公司法》要求,对所有公司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加强对会计核算的监督,同时加强对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处罚措施,才是“有货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活动的根本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