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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推动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作者:财政部] [日期:12-12-25] [热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 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经济鉴证和社会审计监督作用,黑龙江省财政厅自2011年起,部署将医院等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一段时期以来,黑龙江省各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认真组织所属非营利组织开展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全省纳入审计范围应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非营利组织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现将黑龙江省推动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做法经验介绍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将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作为财政管理基础工作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推进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贯彻黑财函[2012]75号文件中关于“市县财政部门要由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牵头,指定职能机构(原则上应由会计管理或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办理)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安排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抓好所属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要求,把所属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纳入本级财政管理“两基”建设体系之中,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基础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实施,并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系统推进实施方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黑龙江省财政厅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于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于推进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全省财政系统新时期财政干部形象建设年度市县财政局长考核评比的一项相关因素。

  二、精心组织实施,优质高效完成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任务

  黑龙江省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有关单位紧密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推进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情况,组织所属非营利组织严格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的部署和要求,周密安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进一步强化和细化推进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审计范围和审计对象。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非营利组织名单》确定的本地区、本系统所属非营利组织,选择委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切实做到应审尽审。

  二是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本地、本系统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其他符合实际情况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按规定不得直接指定由某个(些)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还需严格按照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执行。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时,不得选择近三年来受到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如选择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视为无效。

  三是妥善安排审计时间。鉴于年度财务报表编制与部门预、决算编制相隔时间较短的情况,为了争取相对充足的审计工作时间,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方案,督促各非营利组织主动与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确保按时优质地完成审计任务,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同时另行将审计报告(附财务报表)一式两份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将其中一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是切实使用审计报告。各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和财政厅内有关业务处,进一步细化对使用审计报告的要求,认真贯彻省财政厅黑财注[2011]51号文件和黑财函[2011]210号关于“有效利用经过审计鉴证的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促进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的规定,对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切实在编制部门预算、批复部门决算、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以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中使用审计报告披露的财政财务会计信息,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鉴证和社会审计监督作用。黑龙江省财政厅将把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用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审批医疗机构(学校)金融贷款、完善财政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使用情况及效果逐步列入统计范围。

  三、注重总结提高,促进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走向深入

  (一)黑龙江省财政厅要求,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黑财注[2011]51号、黑财函[2011]210号和黑财函[2012]7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扎实地做好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要及时总结本地本系统推进财务报表审计及使用审计报告工作的做法和成效,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并抓好整改落实;要通过编发财政信息和内部情况通报等形式,反映本地本系统推进工作进展情况、成效和建议。省财政厅将及时总结推进工作成效比较显著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部门的做法和经验,供各地各部门和厅内有关业务处参考借鉴,推动加快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进程。

  (二)黑龙江省财政厅要求,省内各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要在年底前与有关非营利组织衔接业务,提前介入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投入完成审计业务所必要的人力、物力等审计资源,为及时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创造条件;要依照财政部、中注协和省财政厅对审计范围对象、审计准则和使用审计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要求,准确把握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要点,完善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为深入推进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提供可靠的质量信誉保证;各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要于2013年1月31日前出具审计报告;要依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1]20号)规定的审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委托单位合理约定审计费用。对于采用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8号)的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自觉维护行业执业秩序,防止出现恶意压价竞争等违规行为。各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要注重总结提高,将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及市县财政部门将根据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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