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
通知称,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特殊资金(资产)管理,集团总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要加强组织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特殊资金(资产)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实行专业、规范管理。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资产)安全。
通知称,各中央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各类代管资金的特点,建立健全各类特殊资金(资产)的内控制度或专项管理办法。对于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的,要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完善内控机制;对于国家没有统一管理要求的,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专项管理办法。企业制定的特殊资金(资产)管理制度要对资金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职责、收入支出范围和标准、日常管理、投资运作、监督检查、损失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范资金筹集、支出和投资的决策、授权、审批、报告等环节的业务流程,严格规定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不相容岗位采取分离牵制措施。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范代管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必要的经费审查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控制。
通知还称,各中央企业要对特殊资金(资产)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一律不得开展投资活动;对于投资方向有限制性规定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可在允许投资的范围内开展投资活动;对投资运作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可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活动,以实现资金(资产)保值增值,但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范投资风险。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投资风险不可认知的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企业按规定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投资的,要严格执行决策审批程序,实行专业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确保投资效果;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动态跟踪,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风险变动状况,制定完善应急止损措施;要规范投资增值收益的管理,各类特殊资金(资产)投资增值收益一律纳入规定账户核算和管理,用于规定的用途或支出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通知所称特殊资金(资产)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企业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资产),以及属于企业所有但尚未并表的各类资金(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