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提高评估核准工作效率,国资委近日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文件规定,凡是依法应当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
(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括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时间。
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必要时,国资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核准会议。经审核符合《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规定的核准要求的,国资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