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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招标应该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不详] [日期:12-01-13] [热度:]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实现有效社会监督的基础。对信息的披露不仅局限于招标公告,还应披露评标报告和对中标后签订协议的变更。

        招投标本是为了保障公平交易而生,它真的能保障公平交易吗?懂行的人说,潜规则多,猫腻尤其多。近日,福建石狮一热电厂被曝招投标过程搞暗箱操作。这样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令人忧虑代表国家资产的国企招标,会不会形成国家资产的又一次流失和利益输送。
 
  招标采购的好处显而易见:有利于招标企业货比三家、降低成本,优胜劣汰,保证质量;有利于竞标企业了解对手信息,改进生产与提高经营策略。但是记者调查石狮鸿山热电厂的建设招标过程,发现专家的评分一旦和业主的意见不一致,那就需要做“相应调整”,调整到业主事先选中的厂家总分最高为止。业主提前考察了投标企业,再在招标评审过程中主导专家意见,这事实上就构成了暗箱操作。而且评审专家也存在内定的问题。
 
  这样的所谓评审,除了给业主脸上贴金,让其有一个冠冕堂皇的公正表象之外,完全是遵从企业某些招标负责人的意愿,可以说,既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也没有什么公正可言。
 
  国企花的是国家的钱,这种徒有其表的招标就难免“花国家的钱,办自己的事”的质疑,事实上,国企招标也确实是钱权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敏感地带。从一些已经揭露出来的经济领域的大案要案来看,不少问题都与招投标不规范有关。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体制现状及法律法规不够严密外,很大程度在于监督失效。
 
  招投标作为一种公开竞争的方式,一些特殊项目除了由上级主管单位来监管招标活动外,还应该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实现有效的社会监督的基础。对信息的披露不仅局限于招标公告,还应披露评标报告和对中标后签订的协议的变更。在信息披露中,有的企业对一些涉及专业性比较强的大项目招标,只发布简单的公告,公众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故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所涉及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作为公告的必备文件同时发布,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还应该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让公共监督的阳光照进招投标地带,才能彻底清除腐败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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