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会协[2010]04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按比例返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会费的通告》(通告[2010]2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按比例返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会费的通知》(会协[2010]19号)规定,我会将于近期办理会计师事务所 2009年度会费返还事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费返还范围
2009年缴纳团体会费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费返还标准
按各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实际上缴中注协团体会费的10%返还。
三、领取程序
各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及本单位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行号,到我会财务部办理。
四、领取时间
2010年3月29日至4月16日,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五、其他
联系人:朱莹、张靖,联系电话:68310335、68310336。
附件: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会费返还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京会协[2010]041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