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进行了规范。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为保证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申请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必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上述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