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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事务所会计监督将实现日常化、经常化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不详] [日期:10-04-26] [热度:]

        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建立企业财务报表单一来源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企业编制多套财务报表的问题。

  扶持服务与监管约束始终是贯穿国办56号文的两条主线
 
  《中国会计报》:近两年来,财政部陆续多次召开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工作会议,今年的会议规模更是空前,200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和各财政厅(局)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您能否介绍一下此次行政监管会议召开的背景?
 
  耿虹:200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下称“国办56号文”),将行业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行业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监管部门,我们面临的任务光荣而艰巨。
 
  扶持服务与监管约束始终是贯穿国办56号文的两条主线,必须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要在支持发展的同时,毫不松懈地强化行政监管。我们此次召开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工作会议,就是要和全行业一起研究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强化行政监管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强行政监督必须抓住执业质量这个牛鼻子
  《中国会计报》:按照国办56号文关于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在行政监管方面将有哪些新的举措?
 
  耿虹:执业质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职能作用和社会形象的载体,体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结晶。
 
  因此,要推动行业加快发展、加强行政监督,就必须抓住执业质量这个牛鼻子。
 
  今后的检查中,我们要将检查对象从单个审计报告扩展到会计师事务所整体质量控制体系,将关注重点从审计结果延伸到业务承接、风险控制、审计底稿、质量复核、报告出具的全过程,将监管范围从执业质量覆盖到办所条件、人员资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等各个方面,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要将检查手段从以专项检查为主转向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重,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的日常化、经常化。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改进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促进注册会计师提高风险意识和专业胜任能力,整顿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从根本上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公信力。
 

 

        日常监管的作用在于实时监控和预警防范
 
  《中国会计报》:自从去年下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后,财政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中尤其强调日常监管,财政部下一步将如何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日常监管?
 
  耿虹:日常监管的作用在于实时监控和预警防范。财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发挥日常监管在行政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做到有制度保障、有信息来源、有分析利用、有预警监控。财政部即将启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信息平台的升级改造工作,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网上业务报备系统。要求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充分利用该报备信息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台账,对于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和公众反映的违规线索,财政部门将迅速反应,及时启动约谈、调查、检查等程序。对新设立、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建立约见谈话和风险提示制度,避免其单纯追求规模扩大,放松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
 
  专项检查必须不断强化和完善
 
  《中国会计报》:强调日常监管,是否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会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检查?
 
  耿虹:绝对不是。专项检查始终是财政部门开展行政监管工作的主要手段,必须不断强化和完善。从2009年开始,我们要求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每3年检查一次,今年我们进一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之所以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频率高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因为证券资格事务所承担着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审计业务,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发生审计失败,对行业发展乃至社会经济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客观上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才能给社会公众更高的信任度。安然事件后,加大对大型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
 
  对新设立、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们首次做出规定,要求自设立或合并起两年内对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于那些为了逃避风险和处罚,通过注销老所又设立新所的,加强对其检查更有必要,要坚决避免这些事务所频繁注销和设立,扰乱审计市场。
 
  加大对新合并事务所的检查,目的就是为了督促事务所在合并后切实做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五个统一”,真正做到把执业质量放在第一位。
 
  同时,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不按规定报备、明显压价竞争、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将是专项检查所关注的重点。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力求公正、公平、合法
 
  《中国会计报》:专项检查结束后,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处罚时,这个“度”怎么来把握呢?
 
  耿虹:对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内部管理混乱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将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情节恶劣、多次违规的要予以暂停执业甚至吊销执业资格,同时,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检查和处理处罚结果公告制度,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和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另外,还可以通过召开监管会议,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予以通报,达到警示的目的。在处理处罚过程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案件审理和听证制度,引入专家咨询制度,所有处理处罚必须经过审理、论证程序,统一处理处罚标准,确保处理处罚公正、公平、合法。
 
  财政部着力杜绝企业编制多套报表
 
  《中国会计报》: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涉及各个方面,请问财政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如何协调?
 
  耿虹:我们一直在努力构建统一协调、运转高效的监督体系。
 
  近期,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建立企业财务报表单一来源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企业编制多套财务报表的问题。
 
  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建立健全与审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构建以行政监督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体系,如财政厅(局)监督检查机构可与当地注协开展联合检查。
 
  当然,省级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对检查发现的非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和移送。专员办之间也应实现联动监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应发挥牵头作用,分所所在地专员办应配合牵头专员办及时通报监督信息,形成的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要抄送牵头专员办。
 
  对会计师事务所将实行综合评价分类监管
 
  《中国会计报》:据说财政部正在尝试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分类监督制度,请问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耿虹:目前全国有7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有大有小,质量有高有低,信誉有好有差,行政监管必须突出重点,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要明确监管重点,必须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主要依据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中掌握的信息,以执业质量为核心,综合考虑经营理念、业务承接与保持、人力资源等方面,合理确定指标参数与权重。对综合评价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重点监控,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财政部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
 
  会计审计监管也要国际互认
 
  《中国会计报》:在扶持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方面,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耿虹: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从事境外业务,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和等效;二是会计审计监管的互认。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当前的任务就是要推动会计监管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大会计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力度,构建平等互利的监管合作机制,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创造条件。重点是积极与欧盟沟通,推动中欧审计公共监管等效谈判;推动我国与欧盟会计监管等效,妥善解决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等境外会计监管机构提出的入境检查问题;积极与香港监管机构沟通合作,按照完全依赖的原则解决H股审计后续监管问题。同时,紧密跟踪国际会计监管动态,加入国际会计审计监管组织,并谋求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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