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其实该规定与咱们CPA挺息息相关的,但大家好像都很是漠不关心。专业人士对如此与我们自身利益密切相连的《立案追诉标准》似乎视而不见,鲜见讨论。我们对法的理解通常沦为被动状态,可能与我们深处“被时代”有关,于是不可避免的陷入了“杯时代”。权利的主张来源于我们,没有我们大家积极的争取和理性的呼声,我们很可能被不懂我们专业实质的公检法官僚戴上沉重的枷锁,而未来的挣脱有可能导致我们宛入泥潭深渊,你奋力的挣扎只能加速死亡的到来。或许我们在这个社会通常充满了无力感,但大家微不足道努力累加的合力可能也会推动社会向前,哪怕纹丝之动。
既然其内容主要与咱们审计和会计有关,其红线我们当然得一清二楚了,免得到时候入牢狱之灾却浑然无知。列几个咱经常会遇到的,毕竟常在岸上走,哪能不湿鞋,但超然的独立性则必须保持。
第三条、第四条都是与验资有关。一般验资业务谨慎做,通常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牛皮官司都是与验资有关,中国皮包公司多如牛毛啊。中国自古以来信签章不信签名的根深蒂固的思想导致了公司这个法人成了金蝉脱壳的工具。然而千年和氏璧早已不见踪影。
第五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00万元基本上是个摆设,现在哪个公开发行不得上千万啊,说白了,咱审计人员如果要做公开业务审计,如果涉及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得一律保留意见或辞聘。这火咱玩不起,毕竟就那么几百万的审计费。没必要,如今连卖猪肉都讲钱不值钱了,咱们为那样点审计费铤而走险不值当。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上述比例和金额有点意思,是不是上述比例和金额这可以作为咱审计重要性水平的参考呢。以在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求得最佳,并时时在脑海中设置一根红线或弦。不过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虚假财务报表,咱们当然是坚决说不的。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当审计人员为蝇头小利违反独立性接受客户贿赂时,5000元可能让你蹲班房。这类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纠结事咱们可别干。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果你为了争夺业务而培养客户感情表示表示时,注意你的个人礼品可不要超过1万元,否则就可能要被判刑。不过单位行贿数额居然可以达到20万元之巨的最低额,这要为多少人大开方便之门啊。不知道洪良国际KPMG审计经理梁思哲向下属行贿10万元在香港算不算刑事案件了。中国的话肯定算了,个人都超过1万元了。而且审计经理还收受洪良国际贿赂超过5000元,估计在中国要两罪并罚了。各位同仁警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