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行业资讯
公司新闻
行业资讯
政策法规
 
HOME行业资讯 >> 东北高速分立:会计处理当为孤例
  东北高速分立:会计处理当为孤例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罗晶晶] [日期:10-03-26] [热度:]

        东北高速或许注定不平凡。在结束了长达12年的“三国演义”后,这家上市公司最终通过行政力量分立成两家上市公司,此举在全国1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尚属首例。但这个创新之举却引发了热议。

  3月19日,原东北高速分立成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两家公司同时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就在此前一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这是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仿效性。”而东北高速在分立过程中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如果今后上市公司分立开闸,东北高速模式的会计处理显然同样不具有“仿效性”。
 
  会计处理有待明确
 
  “东北高速分立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没有改变资产负债的计量属性,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分割。如果今后上市公司分立开闸,分立后新设企业应如何对接受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入账还有待明确。”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东北高速分立的会计处理问题是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文武兴最关心的问题。
 
  《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情况报告书》显示,以2009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东北高速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为37.87亿元,龙江交通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为23.08亿元,吉林高速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为14.79亿元。
 
  进行这样的会计处理显然是将公司分立实质看作是公司净资产(股权)的分立,而不是资产(负债)的购买或出售行为。既然不是购买或出售行为,就不存在购买或出售价格,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因此,分立后各方的净资产就只能以分立前被分立方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分立后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变。
 
  对此,文武兴心生疑惑:企业合并时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计量属性也要发生变化,而企业分立可以看做是企业合并的逆向行为,因此,会计处理应该不会是这么简单。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毛新述认为,如果分立后的企业涉及控制方或股东的变更,分立后的新设企业比照一般企业接受出资的规定对接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可能更为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以经过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的基础。通过股权交换,东北高速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将分立后的新设企业视为一个新设主体来进行会计处理可能更恰当。”
 
  据了解,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对公司分立也仅有相关解释说明,主要是将这种行为理解成对股东非现金资产的分配,并没有直接涉及企业分立应该怎么进行会计处理的专门规定。
 
  在我国,随着上市公司分立行为渐多,对于上市公司分立的会计处理,可能还需相关部门进行解释,而会计处理的关键是如何看待这种交易行为的实质。
 
  关联交易或减少
 
  除了对会计处理的考虑,由于关联交易可能成为企业转移利润的手段,上市公司分立后关联交易的变化也备受关注。
 
  业内人士分析,就东北高速分立而言,其资产、业务主要基于属地原则、历史形成原因进行划分,分立后设立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这两家公司主业都是高速公路,但是因为并非生产型企业,关联交易在东北高速分立前后变化不大。
 
  不过,东北高速本就是一个特例,今后的上市公司分立应该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突出主营业务这样的考虑来进行。
 
  一位在证监会发审委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认为,今后上市公司分立,关联度是一个首要条件。“分立后的几家公司业务之间没有重大关联度,股东之间没有重大关联度,否则就没有分立的基础。这两者都没有重大关联度了,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交易应该是减少而不是增多。”
 
  不过,上述在证监会发审委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同时提醒说,上市公司分立时,要特别防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的分立
 
技术支持:博洛建站 | 中天恒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员工天地 友情链接 企业邮局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