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财政部近日下发《财政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文件规定,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处理和处罚等活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有关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情况,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及会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坚持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全过程的监督。
公众可以在2010年7月16日前,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或者直接点击链接http://lisms.mof.gov.cn,登陆“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