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构建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规模较小、主要提供相关专项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指出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是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迫切要求,也是财政部门特别是省级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
财政部规定,申请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要求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质量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进一步规范合伙人(股东)之间、合伙人(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观念和整体素质。
财政部指出,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主动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在巩固传统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挖掘市场需求,深化专项领域服务,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积极扩大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外包业务、IT支持、个人理财、社区事业等咨询服务领域,努力成为面向中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提供优质专业服务的主体力量。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超越专业胜任能力承接和承办相关专业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重组联合,成为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分所,提高为市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财政部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准入,切实加强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