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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引导企业科学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杜旭冬] [日期:11-06-24] [热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有序竞争,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以前简称《指导意见》)。

        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财政部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优先考虑:(一)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二)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三)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
 
        境外上市企业,金融、能源、通信、军工企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也可以选择符合其业务需求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大中型企业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明显不相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财政部门应当将该企业及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文件还规定,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咨询、代理记账等法定业务参照《指导意见》执行。事业单位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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