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和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文件。
文件指出,财政部履行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关工作事项由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协助财政部对全国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由企业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协助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文件规定,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
(三)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四)经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
(五)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10%;
(六)参加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文件规定,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以下专职的条件:
(一)人事档案交由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保管;
(二)在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注册,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满足上款第(一)、(三)、(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