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0月12日发文,要求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单位对自身贷款项目进行自查,并指出检查结果是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指出,监督检查工作要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
《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实施以及落实或督促对违规问题的处理等。
同时,转贷银行需履行对项目进行贷后检查,识别、防范还款风险;监控贷款资金的运行等职责。采购公司监督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署、到货验收、安装调试等过程,对采购设备的到货或者运转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定期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
项目单位自查则包括完善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等。
《办法》还指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以及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等。对在建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日常检查。
此外,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还将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手段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