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财政部起草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该稿与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及财务报表列报方面作了以下主要调整:
资产方面,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
负债方面,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
所有者权益方面,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
收入方面,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财务报表方面,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
同时,该稿在体例上也作了相应调整,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具体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附录部分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