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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取得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杨雪] [日期:10-04-09] [热度:]

        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发布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报告主体的概念、特征和一个主体何时控制另一个主体等基本问题。为了及时向IASB反馈我国意见,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利益,财政部转发该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将其作为持续趋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是财务报告概念框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旨在为未来准则建设创建一个完备、全面、一致的国际性基础。
 
  目前,该项目已经确定了8个阶段的内容,包括目标和质量特征、要素和确认、计量、报告主体、列报和披露、目标和现状、适用于非营利主体和待解决问题等。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是以财务报告目标为基础,修改并明确了报告主体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将报告主体定义为现有及潜在权益投资者、贷款人及其他资源提供者所关注的经济活动的特定领域,而且这些资源提供者不能直接获得是否需要向企业提供资源和这些资源是否被管理层有效利用的决策有用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认为报告主体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是:正在、已经或者即将从事经济活动;这些经济活动能够与其他主体的经济活动和主体所在的经济环境客观地区分;有关主体经济活动的财务信息是资源提供者决定是否需要向企业提供资源和这些资源是否被管理层有效利用的决策有用的信息。
 
  上述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清晰界定了法律主体与报告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报告主体的存在关注的是经济活动而不是法律架构。《征求意见稿》规定,不是所有的法律主体都是报告主体,报告主体也不一定必须是法律主体,即法律主体不是报告主体界定的必要条件,也不是报告主体界定的充分条件。同时还明确,报告主体可能包括不止一个法律主体,也可能包括一个法律主体的某一个部分。
 
  《征求意见稿》仍然沿用现行的以控制权作为确定报告主体构成的标准,明确了控制的定义。即当一个主体具有主导另一个主体的活动并能从中获益(或者止损)的权力时,一个主体就控制了另一个主体。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表明IASB和FASB向其完善概念框架又迈出了重要一步,这对于修改或制定有关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我国基本准则和会计实务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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