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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要实现分离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杨雪] [日期:10-03-19] [热度:]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表示,2010年保险行业将继续深入执行新会计准则(下称“新准则”)。《中国会计报》记者就保险行业执行新准则的情况、新准则对保险行业财务人员能力要求、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相分离等问题对其进行了专访。

  《中国会计报》: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保险行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
 
  魏迎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发布并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并逐渐扩大到非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和大中型工商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准则,2009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2009年1号文件《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境内外财务报告时,均须“统一执行,一步到位”地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009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就保费收入确认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保监会也就此成立了研究小组,进行专门研究,认为执行新会计准则方向是一致的,基本框架也比较清楚,但还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问题,目前正在测试中。
 
  《中国会计报》:执行新准则对于保险行业有哪些重大意义?
 
  魏迎宁:首先,随着中国与中国香港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但是,在会计准则执行层面,这一差异在两地上市的保险公司中还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比如,在保费收入确认方面,A股年报未进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分拆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H股年报进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分拆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导致A+H股年报保费收入确认差异。新准则的执行,将切实解决A+H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
 
  其次,能更加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增强保险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和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
 
  最后,有利于保险公司在A+H股年报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作出相同的会计估计,对于消除A+H股年报差异、降低境外筹资成本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会计报》:新准则对保险行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准是不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魏迎宁:非常正确,这个范围还包括精算人员。以前保险公司对准备金的提取计划是按照监管规定做的,由于监管要求比较详细,自由度很小,所以即使对有些事项不太懂,也完全可以按照要求做。但新准则是以原则为导向的,对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需要他们根据专业知识,对未来进行估计和判断。
 
  当前,一些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自身角色的定位还不准确,观念较为落后,工作重心仅仅局限于财务核算,且部分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水平不高。
 
  要切实执行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首先要恪守职业道德,不能过于乐观和悲观,要客观地估计。另外,要不断提升专业水准,更新业务知识,拓宽知识结构。
 
  《中国会计报》:您怎么看待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之间的分离?
 
  魏迎宁: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会计的核心目标而言是一致的,即首先要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企业根据新准则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是真实、公允、可靠的,以便于投资者合理投资,避免决策失误。但会计目标强调投资者利益保护至上,而保险监管规则强调消费者利益保护至上。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保险监管的规定和会计准则是相分离的。按照新准则发布的财务报告要求客观反映公司价值,主要使用者是投资者,消费者利益保护要看的是监管报告。对消费者利益保护进行的行业监管,不因新准则的变化而变化。即便是保险公司没有客观公正地编制财务报告,没有按照公允价值反映公司价值,消费者的利益也没有变化。因为按照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公司或许是盈利的,但是按照监管要求形成的报告可能是没有盈利的,甚至是亏损的,可能还要补充资本,但保险公司必须服从监管,虽然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是分离的,但保护消费者利益这方面是没有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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