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 实行国有企业派出审计制度
核心提示:加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受关注,政协委员呼吁:整合监督资源 实行国有企业派出审计制度。
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在企业重组改制、投资并购、招投标、物资采购等环节,有的管理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权力寻租现象十分严重。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石爱中、董大胜、余效明、李勇库等多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的提案。
提案指出,对国有企业监督的深度和力度不够是部分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突出,加之审计署受一些部门的规章和要求制约,只能对领导人员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进行审计,没有实现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的全覆盖。2008年以来,仅对国资委和财政部监管的118户中央企业中的57户进行过审计。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配套,对国有企业境外(不含香港、澳门)机构和投资从未审计过,境外国有资产处于监督“真空”。另一方面,监督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复突出,未能形成有效监督合力。在现行体制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都对企业进行监督。这些监督机构相互之间职能交叉重复,且与审计职能相同或相近。监督资源的分散和职能的交叉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由于各监督机构之间监督执法标准和力度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出现监督结论不一、各执一词的现象,影响监督的权威性,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还有就是问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原因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不力,对拒绝、拖延、谎报审计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审计监督未能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为此,提案建议应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一是整合监督资源,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等监督资源与审计署整合,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实行国有企业派出审计制度。监督资源整合后,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派出审计机构,负责对中央企业实施经常性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三是完善国有企业审计、纪检、巡视、组织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包括相关信息共享等。四是健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职不到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应依纪依规予以追责。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