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政策法规
公司新闻
行业资讯
政策法规
 
HOME政策法规 >>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期:08-06-30] [热度:]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8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半年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预计不能在2008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家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半年报的内容。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披露2008年半年度相关会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五、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半年报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七、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所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如出现本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8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八、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等情况,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中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
  九、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重要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进行计量的,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取得方式、相关估值假设、模型及参数设置(如有)等情况。
  十、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的要求,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证券投资及收益等情况。公司还应当参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作出披露。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2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公司还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参照附件2的格式作出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对相关情况作出披露,并参照附件3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进行相应披露。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4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公司还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进行相应披露。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按照附件5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要求,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报告期内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
  十六、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披露2008年半年报的同时,按照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要求,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和报告期内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公司可在2008年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十七、上市公司如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原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处理,致使2007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余额与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不符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十八、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200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由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载有本次半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4.2”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相关文件,但半年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十九、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半年报,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二十、本所对本次半年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二十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技术支持:博洛建站 | 中天恒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员工天地 友情链接 企业邮局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