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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管理的通知
[来源:会计视野] [作者:不详] [日期:10-04-22] [热度:]

京会协[2010]05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67号)和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

管理办法》(京会协[2007]0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北京注协将进一步加强事务所内部培训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起事务所内部培训取消联合培训方式。

  二、事务所组织内部培训资格申请条件:

  符合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30名注册会计师;

  2、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在700万元(含700万元)以上。

  三、申报内部培训资格的时间及有效期:

  事务所在北京注协年度培训计划公布后的15日内提交申请报告,北京注协经审核后下发批复文件。

  由于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和业务收入是动态变化的,所以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每个年度事务所都须重新申报资格。

  四、申报方式及基本内容要求:

  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采用书面方式,须向北京注协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注册会计师人数

  2、上年业务收入

  3、年度培训计划,其中应包括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地点等内容。

  申请报告加盖公章会同培训负责人、联系电话一并报北京注协继续教育部。

  五、按时上报当年继续教育相关书面资料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在当年培训计划完成后15日内,或者最迟在当年11月15日以前,及时向北京注协继续教育部上报相关书面资

料,资料包括:

  1、培训大纲或培训教材;

  2、注册会计师手签考勤记录;

  3、授课教师评价表;

  4、考核试卷及汇总成绩单;

  5、培训总结。

  六、利用中国注协信息管理系统,随时录入事务所继续教育信息。

  具备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详见附件)的操作要求,将事务所年度培训计

划、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动态、注册会计师学时完成情况、培训总结等等内容随时录入“培训管理系统”中。

  七、对事务所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和奖励

  根据《关于下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会协[2007]070号)规定,北京注协继续教育部将充分利用

“培训管理系统”,对事务所学时确认、继续教育工作等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管理,同时结合每年实地抽查事务所情况进行总体综合评比,对

其中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好、组织管理好的事务所给予一定奖励。

  八、联系方式:

  1、内部培训资格申请

  继续教育部联系人:张霞

  联系电话:88392893

  2、培训管理系统咨询

  (1)行业系统项目组联系人:李忠强

  联系电话:88250337

  (2)继续教育部联系人:潘明张霞

  联系电话:68365156  88392893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事务所专用版)京会协[201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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