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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企业审计的感想与体会
[来源:财审六部] [作者:丁李娟] [日期:24-12-11] [热度:]


贸易企业审计的感想与体会

新常态下实施国有企业贸易业务的专项审查,是国资委近年来专项审查的重点,也是我首次接触的审计类型。

新春伊始,我们与委托方组成项目组进点某某贸易企业,其主要业务为国内贸易及进出口贸易,进点前我重点对贸易业务进行了分析。

贸易业务的特点是涉及资金流水金额较大、涉及业务笔数众多、涉及客户和供应商数量较多。同时,因贸易业务一般只涉及商品的流通,并不涉及对商品性质的改变,理论上只要找到一个供应商和一个客户,通过撮合,就可以产生一笔贸易业务,这种特质决定了贸易业务容易被操控,通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是常见的舞弊手段,而实际过程中,往往不仅仅是一对一,而是一对多或多对一,增加了贸易业务的审计难度。为应对此难题,我们认真研读和梳理贸易业务相关政策及业务资料,结合天眼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以及使用财务“ERP系统”“贸易业务系统”,采用数据统计、分析、原始资料审查、流程再造的方式,对贸易业务资料进行有重点的筛查与抽样,发现若干违规开展贸易等不符合国资委“十不准”等事项。 总体上看违规开展贸易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种类型:

类型一:虚构贸易业务或通过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开展无商业目的贸易虚增收入和利润。形式主要包括空转及走单贸易、循环贸易和双向贸易等。

例如,××公司及其子公司2023年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万元 , 虚增利润总额×万元。又如,××公司 2023年通过与相同注册地址、法人、电话号码或股权关系的企业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等方式,虚增收入 ×万 元, 虚 增 利 润 ×万元。这两种方式,往往体现着上游预付,下游赊销,实物也往往无法实际控制。

类型二:滥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形式主要包括将不具有控制权的商品按照总额确认收入,或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关于贸易业务是按照总额法确认还是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在现行的收入准则中已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其核心在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控制权去判断,认定企业在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只有企业是主要责任人时,才可以适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同时,在有针对性检查贸易业务事项时,也不要忘记与内控结合检查,大的损失往往体现在内控流程的缺失。其常见的贸易内控缺失举例如下:

授信管理上

一、授信不合规,或虽已建立客户与供应商白、灰、黑名单体系,但实际授信执行不严格也会导致整个授信体系的失控,造成资金损失。

如,企业注册资本小授予较大额度、授信调查资料不完备缺失、动态调整不严格、无担保、超授信额度授信等。

贸易日常管理上
一、贸易合同未经授权审批,导致虚假贸易合同的产生。

二、贸易合同倒签,先执行后补签合同,其商业实质也有待考量。

三、贸易合同执行不到位,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预付货款或赊销资金,造成资金损失风险。

四、合同未执行或实质性内容变更未重新签订合同。

五、贸易中间过程资料管理混乱,缺失,实物日常监管不到位,无控货权。

六、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占用企业资金。

如,提前预付,实物未取得,造成损失等。

七、人为压降两金,应计入存货仍在预付账款列支

如,未按照存货的实际到库状态入账,部分存货已验收到库并货权转移,财务仍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入账,未及时登记库存商品科目核算,造成存货反映不实,少记存货。此种方式往往是为了实现两金压降。

八、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未定期对账,导致往来挂账不实;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金且账龄不清晰,随意的核销,造成企业损失等。

九、收入确认不准确,无明确的收入确认依据,造成多记或少记收入,影响报表损益。等等。


每一次的项目都有不同的收获,这才是审计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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