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评价人人有责,但具体职责因机构或人员职位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董事会负责领导内部控制评价,监事会对董事会领导的内部控制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审计部(或独立的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企业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法律部门、内审部门等在内的所有部门是进行自我评估的具体执行者。内部控制评价实施部门的具体职责是:对各项业务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写出检查报告,对各项业务提出内部控制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如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内部控制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内部控制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内部控制资料和其他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数据资料不全面或差错较大,造成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不实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受托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颊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国有企业或公众公司,政府监管部门有权对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