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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风险与控制
[来源:中天恒] [作者:李三喜] [日期:09-03-18] [热度:]

  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包含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关于担保风险,国内外多数企业内部控制手册分为:

  经营风险:为资信不良的企业担保,承担连带责任,造成股份公司财产损失。非有权部门越权担保,造成担保事实的风险。未经审核,擅自变更合同标准文本中涉及权利、义务条款导致的风险。

  财务风险:担保事项因归集、汇总和核销不及时、不完整而导致披露不适当。担保损失因未合理预计而导致当期费用核算不规范。

  合规风险:担保违反国家规定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导致被处罚。主债合同、担保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造成损失。

  实际工作中,担保的主要风险就是乱担保,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归纳起来,企业担保业务至少存在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等方面的风险。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是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控制。企业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具体控制政策和措施包括: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企业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明确审批人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担保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担保业务。企业应当明确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根据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企业应当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企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对外部强制力强令的担保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未拒绝办理的,因该担保事项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作出担保决策的人员承担。

  企业应当制定担保业务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具体控制政策和措施包括:

  企业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企业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企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提供担保: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权限对担保业务进行严格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决策机构批准。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处理。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三是担保执行控制。具体制政策和措施包括:

  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协议。订立担保合同协议应当符合合同协议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申请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当与其在担保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企业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协议中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

  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合同协议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相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抵押、质押权利凭证和有关的原始资料,保证担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并定期进行检查。

  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协议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预计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对担保业务的信息披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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