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苏三泰啤酒厂以协议转让的形式,对国有资产进行置换,并于6月1日正式改制为江苏三泰啤酒有限公司。但这一改制,由于采取的是协议转让方案而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因而引发争议,超过半数的职工并不同意改制方案。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企改制的[2003]96号文件、国资委和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都要求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公开发布信息,竟价转让。但三泰啤酒厂的改制方案,主要依照的是泰州市2002年颁发的《市直企业“三置换一保障”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其中对改革中资产出售的优惠政策提到:改制企业净资产作价可采用市场竟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原江苏三泰啤酒厂是泰州市高港区属国有企业。泰州市高港区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尽管啤酒厂改制结束时间是2004年6月1日,但改制起始时间却在2003年10月,在国务院和国资委文件发布之前,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问题。
受原三泰啤酒厂委托,泰州金田会计师事务所对厂方资产进行了多次资产评估,厂方第一次申报时,资产账面原值为1.2亿多元,负债3500多万元,净资产为8700多万元。经过多次评估,协议转让价屡次更改,并最终确定为3710万,扣除职工以补偿金算的等价股1190万元后,实际成交价应为2520万元。但实际上,公司管理层最终只付出现金2100万元。
依照泰州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一定的优惠,如在评估价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0%;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认股一次性付款可下浮10%;对持股额超过6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持股额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4个10%是否就是40%?两个“可再下浮10%”是在什么基础上下浮?泰州有关规定并没有具体阐述。而高港区有关部门的决定是:“退出的国有产权可以在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前提下,给予40%的优惠。”另据记者了解,原三泰啤酒厂改制并没有满足两个优惠10%的条件,却无缘无故地享受到了优惠。
原三泰啤酒厂还将职工的1190万身份置换补偿金换算成了等价股,另外,新成立公司的股份还有现金股和等价股之分:由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换算成的等价股1元一股,而现金股只要0.6元一股,但只有公司中层以上干部才能以现金入股。
0.6元一股的现金股也并没有得到所有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的支持。改制方案最终确定后,34名中层干部只筹集到500万元,余下的16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筹得,再由他分头借给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管理人员说:“我心里没底。如果到时候没法还钱,那么我所有的股份就会全部转到他的账下。”
对于上述改制中的疑点,三泰公司和有关部门目前仍无明确或可信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