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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1】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案例
[来源:中天恒] [作者:李三喜] [日期:17-04-19] [热度:]


【经典案例1】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案例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十二五”期间,审计署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这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战略部署,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高度负责而履行的重要职责。

截止2016年底,审计署已发布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5个,即2016年第9号公告(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2015年第27号公告(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2014年第22号公告(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2013年第29号公告(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2012年第33号公告(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

审计署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涉及范围广、历时时间长、投入审计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审计风险大,值得梳理、分析、研究、推广和借鉴。

一、审计情况

根据2016年第9号公告(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在连续3年跟踪审计的基础上,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审计署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安居工程,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计划、投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1.48万个安居工程项目,并对18.77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家庭进行了入户调查。

根据2015年第27号公告(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本次审计是按照国务院部署,落实“十二五”期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计划的第3次审计。自2015年1月至3月,审计署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1.9万名审计人员,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延伸调查了4.08万个相关单位,以及29.96万户家庭。

根据2014年第22号公告(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本次审计是按照国务院部署,落实“十二五”期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计划的第二次审计。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审计署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近2万名审计人员,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等)的投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延伸调查了3.35万个相关单位和企业,以及27.25万户家庭。

根据2013年第29号公告(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为促进“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基本解决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3600万套”工作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审计署决定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2012年至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跟踪审计,旨在围绕中央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政策要求,加强对我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持续监督,通过揭露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以促进保障政策落实、规范建设管理、促进分配公平、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运行。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是上述跟踪审计计划实施的第一年。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近2万名审计人员,对全国2012年度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本次审计共涉及37个省(含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91个市和2546个县,重点审查了3.42万个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延伸调查了2.64万个相关单位和企业、1.92万个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24.85万户家庭。

根据2012年第33号公告(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这次主要是对18个省区市的66个市县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进行审计,审计的66个市县既包含18个省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心城区,也包含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因此所反映的问题比较全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事实上,审计署对保障性住房的审计已经连续组织了4次,但每次审计的省市有所不同。从以往审计的情况看,有些地方少提取少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挤占挪用、分配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普遍存在,审计涉及到的省市对审计出的这些问题都能及时整改,但有些初次开展此项审计的地区还会发现类似的问题。所以,审计要深入分析原因,从法规、制度、机制体制和管理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力求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力求实现审计一个点、规范一个面的良好效果。什么时候审计发现的老问题少了,那就说明这些问题已经从根源上基本解决了。

二、审计评价

2016年第9号公告(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本次审计客观评价了2015年安居工程取得的主要成效,揭露了部分地区存在的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向有关部门依法移送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推动有关地方和单位积极整改,取得较好成效。

2015年第27号公告(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政策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住房供应和保障人群规模继续扩大,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拉动了投资和消费,促进了经济平稳增长。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总体情况较好。但是,部分地方和单位在资金筹集使用、住房分配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一是部分项目单位虚报材料套取专项资金;二是部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三是部分资金筹集和拨付不到位;四是部分项目未能按规定享受税费和金融优惠政策;五是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分配审核不严格;六是部分地区保障对象退出机制不健全。

2014年第22号公告(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从审计总体情况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增加了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了扩大内需和经济增长。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和分配管理等逐步规范,总体情况较好。

2013年第29号公告(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从审计的总体情况看,地方各级政府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住房保障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和分配管理等逐步规范,总体情况较好,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困难群众居住水平不断提高,住房供应结构不断优化,较好地促进了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但审计也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平、挪用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筹集管理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012年第33号公告(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对66个市县审计的情况看,地方各级政府和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部门采取了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解决资金、土地供应等难题,基本完成了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任务。从66个市县所在的18个省区市的总体情况看,保障性安居工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资金投入不断增加,保障人数也不断增多,已初步形成了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为辅的分层次、多结构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明显改善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但审计中也发现一些需要纠正的问题,如有的地方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足额提取或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未能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的税费减免及信贷优惠政策;有的地方分配管理不够严格;有的地方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控制环节管理薄弱等等。对上述问题,审计机关已经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三、审计目标

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目标是“摸清情况、反映成效、揭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即摸清各地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资金投入规模;反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成效;揭示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以及配套支持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审计建议,促进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部署要求的全面落实。本次审计较好实现了设定的审计目标。

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的目标是: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揭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建议,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各项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和规范管理,促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四、审计重点

2015年第27号公告(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坚持以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为主线,突出资金使用和住房分配两个重点。一方面,针对2014年国家加大社会融资支持力度的新特点和新形势,在继续加强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重点关注了安居工程项目筹集的银行贷款、发行的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的情况。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对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融资渠道筹集的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审计覆盖面要分别达到100%和80%以上,同时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延伸审计到具体项目和县级以下基层用款单位。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的审计,重点审查和揭示住房保障分配审核不严格、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以促进分配公平。

2014年第22号公告(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政策要求,以“有利于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为工作目标,在把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总体情况的基础上,抓住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这条主线,着力揭示棚户区改造安置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在审计中,不仅关注财政投入资金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还重点关注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名义筹集的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资金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必要时延伸资金募集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审计监督不留死角。同时,为了促进规范管理和分配公平,本次审计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和揭示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保障性住房被挪用或违规销售等问题。

五、审计做法

审计署下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指导意见,来指导全国审计机关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

审计署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进展情况,确定各年度的审计工作重点。

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是围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紧扣审计对象年度工作特点,及时调整审计工作内容和重点,通过审计重点的滚动选择、审计项目的连续实施、审计机关的统一行动,实现审计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深度、有步骤、有重点、有成效的全覆盖,努力提高审计监督的效能和水平。

2016年第9号公告(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在组织实施中突出三个“并重”,一是坚持推动安居工程目标任务落实和提高保障效果并重;二是坚持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揭示管理不到位、损失浪费等绩效问题并重;三是坚持揭示问题和推动完善制度并重。上述三个“并重”贯穿审计实施的全过程,从而对安居工程进行全方位审计。

六、审计特点

2016年第9号公告(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主要突出以下特点:一是拓展了审计的范围。在持续开展城镇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基础上,首次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审计范围,着力推进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城乡全覆盖。二是加大了审计的力度。在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注重发现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筹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并分别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注重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在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突出揭示体制性障碍和管理漏洞,促进有关地方和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四是加大督促整改的力度。各级审计机关建立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台账,督促被审计单位逐笔逐项整改。

七、审计发现

2016年第9号公告(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加强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强化问责,安居工程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建设和管理趋于规范,总体情况较好,此次审计查出套取挪用城镇安居工程资金较上年减少78%。但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管理不严格、执行政策不到位等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被套取挪用,二是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监督不够严格,三是税费减免和金融支持优惠不到位,四是未全面落实棚改及配套建设等政策,五是城乡住房保障资源分配使用不合规。

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的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问题,与以往审计有以下不同:

围绕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本次审计主要反映了套取挪用专项资金、资金闲置结存、以及税费减免和金融支持优惠不到位增加安居工程成本等问题。

套取挪用专项资金问题反映了当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使用环节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审核审批管理还不到位。

本次审计揭示了一些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结存结转,导致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管理不到位的因素,但根源在于资金的安排与使用缺乏统筹衔接,协同管理的机制尚不健全。对此,审计提出建立健全安居工程资金统筹整合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资金运行监控、绩效综合评价和追责问责,有效盘活闲置资金的审计建议。

本次审计从促进“降成本”的角度,揭示税费和金融优惠不到位增加安居工程成本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审计提出相关地方要切实采取措施推动政策落实,促进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与税费征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加强监督检查,清理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地方性收费政策的建议。

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在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

本次审计从加强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角度着眼,揭示了部分安居工程项目未严格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工程质量控制不到位的问题,以及支付工程款不及时、规划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等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还发现了部分住房的使用功能和质量缺陷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反映出一些地区安居工程项目储备不充分,用地优先供应政策未全面落实,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尚未有效建立,建设质量控制不够严格,不利于安居工程建设规范推进和质量控制。对这些问题,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完善审批,确保安居工程建设依法合规有序实施。如有关地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对审计发现的住房质量问题高度重视,已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整改,审计机关将持续关注后续整改,督促上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对住房居住使用安全产生不良影响。

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揭示了部分地区未全面落实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的问题。做好棚户区改造及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是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重点,本次审计发现一些地区存在棚改货币化安置数据不实、项目未按计划实施、虚报抵顶年度目标任务完成量、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执行政策不到位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安居工程住房的有效供给。这些问题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部分棚户区改造难度大,在资金筹措、征地拆迁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以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与存量商品房的供需对接需要适应调整等客观因素,也有相关单位为应付考核片面理解国家政策等主观因素。审计机关揭示这些问题,就是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防止政策在执行中变形走样,促进保障居民安居乐业。审计机关建议有关地方要进一步明确和合理界定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将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大用地、规划以及资金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力度,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安居工程住房及时交付使用,切实发挥其稳增长、惠民生的双重功效。
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仍发现城镇住房保障分配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合规的问题。这类问题涉及群众切实利益,关系到住房保障分配的公平、公开、公正,历年来都是审计的重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分配审核不严格,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违规享受了住房保障;二是保障对象退出机制不健全,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没有按规定及时退出;三是一些保障性住房被违规销售或用于办公、出租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个人主观因素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审核机制不够健全。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住房、收入等经济状况信息的审核,需要多个部门相关基础信息共享,但目前这一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地方没有建立信息审核平台,导致监管不到位;二是保障性住房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对保障性住房使用和管理情况缺少必要的检查监督和问责处理,违规分配和使用保障性住房的问题尚未根治。针对这些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健全完善国家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相关地方住房保障范围、标准和模式,严格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切实加强信息化管理,努力推进住房保障精准化。

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了审计范围。从审计情况看,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使很多贫困农户告别了危旧房,住上了安全房,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但审计也发现,部分地区存在骗取侵占补助资金、非贫困家庭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等问题。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对贫困家庭认定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二是核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监督管理还不到位;三是部分基层村镇干部在补助资金审核发放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此,审计机关主要从机制体制方面提出建议:一是完善农村危改补助对象认定办法,严格审核审批程序控制,切实抓好申请审批的过程和结果公开;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民生事务基础数据平台,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立农村危改的精准保障机制。

2015年第27号公告(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发现存在6个方面问题,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的有4个,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及审计建议如下: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一些单位法纪意识淡漠、有意套取资金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安居工程资金筹集渠道多,相关部门审批上存在疏漏,资金拨付后跟踪管理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地方套取挪用资金;二是受财力不足、融资支持不到位等因素制约,有些项目资金筹集困难,缺乏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及时付款的能力,形成拖欠工程款;三是住房保障与税费征管部门信息不共享,缺乏协调衔接,造成一些安居工程项目不能按规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四是有的单位缺乏成本意识,在计划不周详的情况下盲目申请建设资金,有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不够科学合理,导致资金被挪作他用或闲置。针对以上情况,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纵横联动、统筹协同的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完善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和社会融资绩效评价制度,落实好有关税费优惠与金融支持政策,引导和监督有关单位科学筹集、高效使用各类安居工程资金,并加大对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拖欠、闲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追责问责力度,促使有关项目单位科学制定和执行融资计划,确保安居工程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15年第27号公告(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发现住房保障分配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有两个,一是分配审核不严格,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有些保障性住房被违规使用或对外销售;二是保障对象退出机制不健全,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及时退出。此类问题涉及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开、公正,也是历年审计的重点。总体上看,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管理正在逐步规范。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个人主观因素外,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是主要因素。一是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和退出审核机制仍不健全。申请对象的家庭住房、收入等经济状况信息涉及房产管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和单位,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还存在壁垒。一些地方尚未真正建立完整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审核平台,以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管理手段尚未充分运用,住房保障待遇经办管理仍以申请对象自行申报和基层人工审核为主,导致住房保障分配信息不对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不能正常建立;二是保障性住房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受投资和管理体制不顺、信息不公开等限制,一些地方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不够严格和深入,难以有效控制自行违规分配和使用保障性住房的问题。有些地方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的管理不到位,缺少必要的检查监督,致使部分单位或个人借机出售保障性住房回笼资金或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谋利。针对上述情况,审计建议各级政府加快推进建立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审核平台,真正建立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引入“大数据”监管手段,严格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和退出审核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退出机制,强化保障对象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政府监管体系,并及时全面披露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
 
2014年第22号公告(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在资金管理使用、保障房分配管理、工程用地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或单位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二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套取骗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安置住房;三是部分家庭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四是一些保障性住房被违规销售或挪作他用;五是一些项目或单位存在未经审批占用农用地、违规获取或处置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问题。从审计了解的情况分析,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审计建议如下: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个别单位法纪意识不强、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外,还有制度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因素,主要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仍处于初步建立和探索完善阶段,住房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资金筹集使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审批、纠错清退、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等基础工作薄弱,部分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同时,有些问题随着形势环境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点。比如,随着国家出台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渠道不断拓宽,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在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管理分散,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对专项资金使用去向的跟踪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专项资金筹集后被挪作他用。再如,国家出台政策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扩大债券融资等措施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但个别单位和个人编造虚假资料申请资金,或借拆迁安置之机谋取利益,加之相关部门审批上存在疏漏,政策执行不够严格,致使资金被套取骗取。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按照各自的审计范围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了审计决定,要求相关单位纠正问题,并提出了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工作、加大资金筹集管理力度、严格保障房分配管理和建设执法监管等建议。此外,对严重违纪违规和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审计机关已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处理。

2013年第29号公告(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平、挪用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筹集管理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上述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完善,资金监管、待遇资格审核审批、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等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二是相关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控制、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信息的审查核实、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与保障待遇分配的衔接等基础工作不够扎实;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财经法纪意识不强,导致违反住房保障政策和规定的行为发生。纠正上述存在的问题,不仅需要认真整改问题本身,更需要进一步深化住房保障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基础工作。为此,针对问题本身,审计机关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审计决定,要求相关单位纠正;针对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审计提出了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和配套政策等建议,从体制机制上防范问题的滋生和蔓延,建立有利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八、审计成效

2016年第9号公告(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针对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按照各自的审计范围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审计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时整改,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已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从各地反馈情况看,以前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针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已采取追回资金、退还多收取税费、统筹安排和盘活资金、取消保障资格或调整待遇、清理收回违规分配使用住房、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进度、规范建设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并采纳审计建议建章立制,出台或调整建设监管、资金筹措、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启动问责机制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2015年第27号公告(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客观评价了2014年安居工程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揭露了部分安居工程资金被套取挪用、筹集和拨付不到位、优惠政策未落实,以及住房保障分配审核不严格、退出机制不健全等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向有关部门依法移送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推动有关地方和单位积极整改,取得较好成效。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按照各自的审计范围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审计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整改,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已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把落实整改列入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重点事项,要求各地认真整改审计指出的问题,并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部署整改工作,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确保整改工作按时完成。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协调配合,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梳理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分类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整改。

针对资金管理中的问题,有关地方和单位正在对被套取、挪用的资金,采取归还原渠道、调整账目等方式进行整改;对拖欠工程款和财政补助资金沉淀的问题,采取加大财政和融资支持力度筹措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资金等方式进行整改;对税费和金融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问题,采取与银行、税费征管部门等单位对接落实优惠政策,退还多收取税费、利息等方式进行整改。针对住房保障待遇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采取取消保障资格、停发及追回住房补贴、清退住房等方式进行整改。根据审计提出的建议,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加强相关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效果,推动住房保障制度健全完善。

2014年第22号公告(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审计(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期间,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积极纠正违规问题,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列为2014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要求各地对重点问题进行督查整改,做到举一反三、建立纠错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部署整改工作,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确保整改工作按时完成。对资金管理中的问题,有关地方和单位正在对被挪用、套取骗取的资金,采取归还原渠道、调整账目、补拨资金等方式进行整改;对保障房分配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采取取消保障资格、停发追回住房补贴、清退住房、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或补建等方式进行整改;对违规占地用地的问题,采取清退土地、补征土地出让金、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整改。根据审计提出的建议,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还及时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加强相关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不断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推动住房保障制度健康运行。

2013年第29号公告(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反映针对审计(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截至目前,大部分问题已经整改纠正,并建立健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待遇审核审批、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等一系列制度,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进行规范,推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有序。审计署将继续跟踪后续整改情况,进一步督促整改到位,促进中央要求和部署的全面落实,推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规范有序和分配管理的公平公正。

【公告链接】

2016年第9号公告(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2015年第27号公告(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2014年第22号公告(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2013年第29号公告(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2012年第33号公告(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

2016年第9号公告(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为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2015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以下统称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的计划、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检查了安居工程项目1.48万个,并对18.77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安居工程实施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根据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2015年,全国各级财政共筹集安居工程资金6633.2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544.83亿元),项目单位等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方式筹集安居工程资金13 725.35亿元。审计核查表明,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分别开工184.92万套、612.28万套,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基本建成715.89万套,农村危房改造开工440.1万户,分别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108.93%、104.96%、146.71%和101.87%。

从审计情况看,2015年,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城乡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健全。2015年,各地采取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创新投融资方式、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等措施,保障性住房配置效率不断提高。2015年底,城镇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家庭达1433.69万户,当年改造农村危房440.1万户,比上年分别增长17%、62%,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1.28万户,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增47.74万户,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居工程住房有效供应明显增加。2015年,全国城镇安居工程开工任务、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基本建成任务完成率分别达到105.85%、146.71%,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竣工面积2.16亿平方米,占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21.48%。各地加大力度改善公共租赁住房、棚改安置住房等新建住房的居住使用条件,全年新增入住400.58万套,另有418.18万户贫困农户住上了安全住房,居住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多层次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惠民效果更加明显。

(三)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2015年,各地新增拆迁棚户区3.57亿平方米,棚改安置住房新开工建设455.45万套,通过直接货币补偿、政府收购、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安置棚户区居民156.84万户。中央财政补助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1464亿元,较上年增长41%,有力推动了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为新型城镇化提供了重要支持。

(四)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发挥积极作用。2015年,各级财政用于城镇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分别达5813.11亿元、528.43亿元,同比增长17%、40.6%。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当年共发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贷款7805亿元,同比增长83%。全国城镇安居工程投资完成1.54万亿元,占城镇住宅投资的21.18%。通过棚改货币化安置等措施,全国消化库存商品房174.66万套。据测算,安居工程建设可拉动全社会投资增加2.09万亿元,并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为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审计情况看,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加强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强化问责,安居工程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建设和管理趋于规范,总体情况较好,此次审计查出套取挪用城镇安居工程资金较上年减少78%。但审计也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管理不严格、执行政策不到位等问题。

(一)部分地区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被套取挪用。187户补偿对象通过编造虚假产权资料等方式骗取征地拆迁补偿9617.88万元。102个单位以多报改造户数、重复申报、编造农户花名册等手段套取城镇安居工程财政资金2.72亿元、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资金1.83亿元。142个单位挪用安居工程财政资金4.86亿元(含农村危房改造1847.64万元)、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融资13.22亿元,用于弥补工作经费、修建公园场馆、房地产开发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支出。此外,41个基层经办机构和一些村镇干部以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或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侵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48.38万元(其中农村危房改造1247.12万元)。

(二)部分地区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监督不够严格。1272个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未依法履行工程招投标程序;809个项目存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违规以“毛地”供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等问题,涉及用地2309.27公顷;2663个项目未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安全性评价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或未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有的存在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住房使用功能或质量缺陷等问题。此外,75个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拖欠承建单位工程款22.03亿元;14个城镇安居工程项目因规划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损失浪费或额外支出1.04亿元。

(三)部分地区税费减免和金融支持优惠不到位。232个市县891个城镇安居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减免22.49亿元。32个市县71个城镇安居工程项目贷款等融资存在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公司加收融资中间费用、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制使用等问题,额外增加成本费用1.85亿元,共涉及贷款等融资221.4亿元;14个市县17个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未执行下浮10%的优惠利率,多承担利息2857万元,共涉及贷款36.73亿元。

(四)部分地区未全面落实棚改及配套建设等政策。348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存在货币化安置数据不实、未按计划实施、虚报抵顶任务完成量等问题,涉及住房22.94万套。335个项目直接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造成19万套住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726个市县有478.6亿元专项资金至2015年底结存未用超过1年,其中财政资金247.03亿元、银行贷款170.68亿元、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60.89亿元;34个设区城市未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上缴财政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124.95亿元结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部分地区城乡住房保障资源分配使用不合规。由于住房保障基础管理工作薄弱、资格审核和退出机制不够健全、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还不到位、经办审核把关不严等原因,有4.85万户非贫困或已享受补助家庭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4.24亿元,5.89万户家庭隐瞒收入、住房等信息通过审核或应退出未退出,违规享受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6046.25万元、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售)3.77万套,6544套保障性住房被违规销售或用于单位办公、对外出租经营等。

三、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发现的相关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有关地方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整改。至2016年5月底,已追回被套取挪用资金12.94亿元,退还多收取税费5.96亿元,统筹安排和盘活资金177.42亿元,取消保障资格或调整待遇5.99万户,追回补贴补助2.89亿元,清理收回被违规分配使用住房1.59万套,完善配套设施促进住房交付使用2.78万套,规范管理和加快建设项目1720个,已对797名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并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文件829个。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具体整改情况由各省分别组织向社会公告。


2015年第27号公告(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1月至3月,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2014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以下简称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延伸调查了4.08万个相关单位和29.96万户家庭。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安居工程实施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根据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2014年,全国各级财政共筹集安居工程资金5601.5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984亿元),安居工程建设其他相关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方式筹集安居工程资金10 631.77亿元。

审计核查表明,2014年全国安居工程实际新开工745.05万套,基本建成551.46万套,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102.2%、112.02%。

从审计情况看,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住房供应和保障人群规模继续扩大。2014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竣工面积2.98亿平方米,占城镇住宅竣工总面积的27.79%;保障性住房销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供应面积2.18亿平方米,同比增加26.85%,占城镇住宅销售面积的20.76%。各地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提高保障性住房配置效率。2014年当年享受安居工程保障的城镇人口达3990.68万人,同比增加26.36%。

(二)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2014年,全国完成棚户区改造276.93万户,当年新增实物安置的381.04万户棚户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比改造前提高29%。44.95万户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273.67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平均每户每月补贴201元。一些住房困难群众“出棚进楼”,乔迁新居,住房条件改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2014年,全国共有567.45万名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同比增加35.65%。各地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新增拆迁面积4.81亿平方米。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融资力度,推动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了城市更新改造,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拉动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增长。2014年,国家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力度,国家开发银行发放棚户区改造贷款4086亿元,同比增加2.9倍。全国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投资额12 963.44亿元,占当年城镇住宅投资总额的17.82%,同比提高1.65个百分点。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安居工程大规模实施,拉动投资和消费,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审计情况看,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总体情况较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项目和单位还存在违反规定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具体情况是:

(一)部分单位虚报材料套取资金。16个项目单位通过编造项目资料、拆迁安置协议等方式,套取财政补助、项目贷款等专项资金4.85亿元,用于自身经营、修建职工宿舍和办公楼等支出。

(二)部分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一些地方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的统筹衔接不够,管理不到位,182个项目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违规使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93.83亿元,其中财政资金32.75亿元,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社会融资61.08亿元。上述被违规使用的资金中,用于发放工资、弥补办公经费等支出1.35亿元,用于出借、还贷、投资理财、财政周转等92.48亿元。

(三)部分资金筹集和拨付不到位。由于资金筹集不到位、未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等原因,139个用房管理、项目建设等单位未及时拨(支)付建房款、工程款等,形成拖欠131.95亿元,共涉及116个市县。由于资金分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或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等原因,255个市县收到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中,有83.94亿元至2014年底结存未用已超过1年。

(四)部分项目未按规定享受税费和金融优惠政策。由于征收部门对安居工程税费减免政策理解有偏差、对项目认定情况掌握不准确等原因,一些地方落实安居工程税费减免政策不到位,394个项目被违规收取应减免税费5.2亿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3464.52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4.86亿元。61个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未按规定享受利率优惠,多支付利息3273.41万元。

(五)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分配审核不严格。由于家庭收入、住房等经济状况信息平台未建立、多部门联审机制未有效运行、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把关不严等原因,2.06万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以不实材料申请并通过审批,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配租(售)1.02万套、住房租赁补贴等货币补贴2191万元。还有5895套保障性住房被违规用于转借出租、办公经营或对外销售。

(六)部分地区保障对象退出机制不健全。由于保障对象未及时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经办管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审核等原因,有2.34万户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仍享受保障性住房1.53万套、住房租赁补贴1421万元。

三、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发现的相关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各有关地方高度重视,正在组织进行整改。至2015年6月10日,已追回被挪用、套取资金41.04亿元,退还应减免税费6863.64万元,向相关单位拨付资金106.59亿元,取消2.84万户不符合条件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并追回补贴1093万元、住房6485套,清理收回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1835套。具体整改情况将分别由各省组织向社会公告。


2014年第22号公告(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2013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以下简称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延伸调查了3.35万个相关单位和27.25万户家庭。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 安居工程实施的基本情况

审计核查表明,2013年,全国各级财政筹集安居工程资金共4722.9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1749亿元),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渠道筹集资金5646.86亿元。安居工程实际新开工673.74万套、基本建成589.33万套,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105.43%、124.86%。

从保障情况看,2013年,地方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扩大了保障覆盖范围。2013年,安居工程保障住房困难人群3158.10万人,同比增加18.38%。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599.78万人,棚户区改造保障棚户区居民874.81万人。住房保障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2013年,通过住房实物安置使棚户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比改造前提高29.46%;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水平分别达到每户每月平均188元、336元;多数市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均价比商品房优惠30%以上,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优惠20%以上,困难群众的住房负担切实减轻。

(三)增加了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2013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竣工面积29 579.45万平方米,占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27.71%;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配售面积17 210.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出租面积14 743.24万平方米,在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的同时,推动了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形成。

(四)拉动了相关领域的投资和就业。2013年,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投资额10 914.74亿元,占城镇住宅投资总额的16.17%;中央财政投入473.17亿元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带动和引导地方加大了相关方面投入。同时,对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也有一定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安居工程建设年均提供就业岗位超过900万个。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审计情况看,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和建设运营不断规范,总体情况较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违反规定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具体情况:

一是237个项目或单位挪用安居工程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专项资金78.29亿元,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开发、还贷出借、投资经营、弥补工作经费等非安居工程支出。

二是38个单位和部分个人通过虚报资料、重复申报等方式,套取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15.41亿元;55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不规范,违规分配安置住房933套、发放改造安置资金1291.84万元。

三是一些地区由于资格审核把关不严、纠错清退等基础工作薄弱,有4.75万户不符合条件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售)1.93万套、住房货币补贴5035.99万元。

四是2.65万套保障性住房被代建企业等单位违规销售,或被用于经营、办公、转借、出租、拆迁周转等其他用途。

五是72个项目或单位存在未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违规获取或处置安居工程用地的问题,共涉及土地2033.34亩。

三、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发现的相关涉嫌违法违纪事项,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各有关地方高度重视,正在组织进行整改。至2014年5月底,有关地方和单位已追回被骗取、挪用资金41.67亿元,取消不符合条件保障对象资格2.9万户,追回违规领取补贴1712.81万元,收回或清理被违规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1.65万套,补办了22个项目482亩用地批准等手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724项。具体整改情况将由各省分别组织向社会公告。

2013年第29号公告(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审计署组织全国近2万名审计人员,对31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等)的投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延伸调查2.64万个相关单位和企业、1.92万个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以及24.85万户家庭。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2012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768.83万套、基本建成590.20万套(含竣工453.59万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2.99万户,分别为年度目标任务的105.88%、118.04%(竣工为110.12%)、106.96%。通过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为953.74万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了安居保障,惠及2667.77万人。

2012年,全国共筹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性资金4128.7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1861.65亿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性资金当年支出3543.75亿元。2012年全国通过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债券等社会渠道筹集资金4667.67亿元。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

审计结果表明,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政策要求,把住房保障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取得明显成效。

(一)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至2012年底,全国所有市县均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72.97%的市县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60.06%的市县建立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23.75%的市县建立了限价商品住房制度,80.47%的市县实施了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覆盖面不断扩大。

(二)困难群众居住水平不断提高。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平均水平达到每人每月75元,比2010年增长13.63%;全国完成各类棚户区拆迁2.28亿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后人均居住面积比改造前增长30%;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306.34万人。2008年至2012年,享受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住房困难人数累计已达7084.16万人,占城镇总人口数的9.95%,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缓解,推动了城镇化进程,也为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提供了支撑。

(三)住房供应结构不断优化。2012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面积达3.01亿平方米,占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30.28%,比2010年增长11.26个百分点,增加了城镇中小户型房源的有效供应,住房供应结构不断优化,为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提供了有效支持。

(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12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性资金投入达4128.74亿元,比2010年增长77%;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投资1.10万亿元,占全国城镇住宅投资总额的19.56%,较2010年增长8.03个百分点,带动了建材、装饰装潢等相关产业发展,为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此次从审计情况看,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和分配管理等逐步规范,总体情况较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单位还存在违反规定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是:

一是10.84万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因提供不实资料、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3.89万套、领取租赁补贴1.53亿元,另有1.13万户家庭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2975套,重复领取租赁补贴2137.55万元。

二是34个项目代建企业等单位违规出售保障性住房1.83万套,另有5333套住房被有关单位、个人违规用于拆迁周转、转借出租等。

三是360个项目或单位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57.99亿元,用于归还贷款、对外投资、征地拆迁以及单位资金周转等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支出。

四是45个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用地1433.16亩,12个项目将建设用地601.53亩用于商业开发等其他用途。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督促相关单位积极整改,截至2013年6月17日,有关单位已取消不符合条件保障对象资格5.27万户,追回违规领取补贴4431.15万元,收回或清理被违规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1.98万套,追回被挪用的资金40.63亿元,已补办19个项目1235亩用地批准等手续,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规范529个。下一步,审计署将继续跟踪整改情况,适时公布整改结果。

由于上述问题涉及的项目、单位和人员等具体情况较为繁杂,现择要将问题及整改情况编表列示(详见附件)。

此外,审计向相关部门移送违纪违规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26起,涉案金额2487.17万元,涉案人员55人,相关部门正在依法查处。


2012年第33号公告(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审计署对河北、内蒙古、重庆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18个省区市)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包括各省会城市、直辖市中心城区在内的66个市县,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8个省区市由国家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为654.64万套(户),当年上报完成705.71万套(户);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811.6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983.61亿元,比2009年增长2.57倍),支出2210.56亿元,年末结存988.44亿元(含上年结转387.38亿元)。
重点审计的66个市县,2011年上级政府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161.16万套(户),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675.3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32.84亿元),支出562.47亿元,年末结存298.29亿元(含上年结转185.37亿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2011年,18个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政策要求,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分解到各级政府,并建立了考核办法和问责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入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资,有力保证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公平分配,确保让住房困难家庭受益,切实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效益。

(一)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基础。各省区市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为辅的分层次、多结构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将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并全面开展了各类棚户区改造,为解决困难家庭住房矛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出快速增长,推动了城镇化建设进程。18个省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由2009年的664.73亿元增加到2210.56亿元,增长2.33倍;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394.13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248.29万套(户),在拉动内需、缓解房价过快上涨、加快城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1年底,18个省区市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方式,累计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227.63万户,比2009年增长1.12倍,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从审计结果看,18个省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情况较好,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一些市县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中还有不少困难,不同程度存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审计指出后,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具体情况是:

(一)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

一是未足额提取或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66个市县中,有36个市县少提取或少安排工程资金53.14亿元,占应提取或安排总额的14%。其中: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少提取和少上缴共7.6亿元,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少安排45.54亿元;11个市县的58个项目地方投资有6.12亿元未到位,占这些项目应安排资金的44.74%,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二是相关优惠政策未完全落实。为降低建设成本,国家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行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下浮建设贷款利率等政策支持。但审计发现,有19个单位违规向27个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8941.78万元,49个项目的6.75亿元银行贷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

三是未按规定拨付、使用或管理专项资金。此次审计发现,有29个单位违规拨付或滞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3.33亿元;22个单位将29.55亿元工程资金用于非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和市政工程建设等;10个市县的1015.25万元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个市县向承建单位违规返还土地出让收入5.33亿元。

对上述问题,有3个市县已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补充安排工程资金1.56亿元;2个市县补充安排地方投资1261.74万元;1个县已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5.91万元退回;11个单位已将截留、挪用的26.51亿元归还原渠道。

(二)项目建设管理不到位。

一是工程建设用地中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66个市县中,有9个市县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未批先用、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问题;3个市县的95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部分用地被用于开发商品房、建设酒店和办公楼等。

二是部分项目建设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66个市县中,有46个市县的803个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投标等环节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占抽查项目数的38.13%,有的项目被违规转分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14个市县的47个项目存在质量监督检查不到位、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等问题,占抽查项目数的2.14%;4个市县的12个项目未经验收就分配入住,占抽查项目数的0.57%,个别项目已出现明显质量问题。

审计期间,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321号),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相关地方正在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并完善相关制度,已有2个市县对违规转包和不符合施工规范的问题作出了处理。

(三)分配和后续管理不够严格。

一是部分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够严格。66个市县中,有9个市县的5479户保障对象未经资格审核即被纳入保障范围,42个市县的2.1万户保障对象存在收入财产超标、重复享受保障待遇、应退出未退出住房保障等问题。

二是部分保障性住房被违规销售和挪作他用等。66个市县中,有5个市县的2801套保障性住房被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3个市县的226套保障性住房被挪作他用;32个市县的1.46万套保障性住房闲置半年以上,影响房屋使用效率。

此外,审计抽查66个市县的77.35万套保障性住房中,有37个市县的19.3万套住房(占24.85%)超出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廉租住房单套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标准,套均超面积26.52平方米。

对上述问题,有7个市县已按规定取消了3856户居民的保障对象资格,2个市县将209套闲置保障性住房进行了配租(售),相关地方正在研究进一步完善制度。

下一步,审计署将继续跟踪和督促后续整改情况,促进中央要求和部署落实到位,推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范有序进行。

附:本次重点审计的市县名单
河北省:石家庄市、南和县、曲周县、泊头市
山西省:太原市、山阴县、天镇县、定襄县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宁城县、五原县、察右后旗
吉林省:长春市、大安市、延吉市
江苏省:南京市、泗阳县、江阴市
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县、江山市、文成县
江西省:南昌市、寻乌县、丰城市、都昌县
河南省:郑州市、兰考县、鄢陵县、范县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县、宜都市、罗田县
湖南省:长沙市、宜章县、湘阴县
广东省:广州市、连州市、怀集县、丰顺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博白县、田东县
重庆市:主城区、云阳县、涪陵区、荣昌县
四川省:成都市、富顺县、彭山县
贵州省:贵阳市、盘县、石阡县
云南省:昆明市、云县、新平县、勐海县
陕西省:西安市、富平县、洛南县、淳化县
甘肃省:兰州市、秦安县、通渭县、陇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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