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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审一部] [作者:杨雯] [日期:14-12-28] [热度:]
案例分析
财审一部 杨雯

案例一:
一、背景
在对某研究所审计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大科学装置研究,过程中涉及大量委托、加工业务。我们抽取了部分课题,对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了测试。
二、案例分析
我们查阅了部分合同询比价情况,在相关部门提供的合同审核记录上均记载着课题组相应的询比价记录,但是我们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大部分课题组为惯性委托,就是经人介绍某位师傅加工的零部件比较好,并且时间短,就取得相关人员电话联系并委托加工,当加工费累积到一定金额时,受托方开具发票,课题组支付加工费。并未实际进行询比价,审计中还发现,部分课题组人员都不知道供应商的实际经营地。
例如:某研究所承担***低温系统课题,课题预算书中名为低温传输线的设备,预算金额为90万,分为**管线和**管线两部分。该课题于2013年9月11日与东莞市***公司签订《**管线及***低温管线非标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2.9万元。采购方式为询价,未进行招标,理由是该供应商具有维护方便、热负荷小等优点,且价格最优,因此推荐选择东莞市***公司,申请自行采购,不再进行招标活动。且本次审计我们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查看,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1月13日,为了承接此项业务,在某研究所院内租用一处房产,但是该房产为北京***公司的业务人员租赁,所使用生产设备两台为借用某研究所资产,其他与北京***公司共用。
三、体会
审计中我们看到,该研究所询比价流于形式,并且超过30万元合同未进行招投标,虽然按某研究所采购制度进行了不招标审批,但不进行招标的理由并不充分。另外,我们分析从该公司成立时间上看并不是一家成熟型企业,同时我们关注到该公司主要人员名单中高级实验师***为该研究所退休职工。

案例二:
一、背景
某研究所教育中心为该所的一个职能部门,有员工3人,实际管理人员和另外1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但是该单位组织机构图职能管理部门有6个(综合处、财务资产处、科研处、技术发展处、人力资源处、研究生部),并未体现教育中心。
二、案例分析
1、教育中心培训费入账方式
教育中心主要以研究所的名义进行宣传、培训课程审核、教学质量监督、对培训记录、课程教材做好记录、颁发证书等,收入标准为合作方按照学费一定比例支付给研究所的佣金和研究所开具发票收取的相应发票金额的税点及每位学员交纳的人社部证书费300元。缴费途径依据学员的需要可以交至研究所也可以交至合作方,这样存在双方互相欠款的情况,研究所根据开班情况不定期互相冲销欠款,剩余欠款如为研究所教育中心欠合作方,以票据冲研究所成本的方式进行还款;如为合作方欠研究所教育中心,以直接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经研究所教育中心相关人员了解,研究所预想把培训做为一项产业发展,依托单位为北京***公司,但是大部分学员不接受北京***公司开具的发票,所以截至2013年10月31日入北京***公司账面培训费为3,786.41元。经查研究所所务会纪要未见研究所对北京***公司和教育中心监管的决议。
2、证书发放情况
发放两种证书: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盖章证书;二、研究所盖章证书。
3、任期内培训收入情况
教育中心2011年至2013年10月31日,财务账面培训收入共计766.79万元,其中2011年223.32万元、2012年317.20万元、2013年1月至10月共计226.27万元。
4、本次审计情况
本次审计我们对研究所2013年1-10月的培训费收入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为:开办培训班均为研究所教育中心与合作方签署协议,签章均为研究所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提供收入与计算所账面差额7.15万元;由于教育中心只提供了研究所盖章证书的发放情况,所以只对该部分的证书发放记录和开班记录进行核对,发现该类证书发放记录比对应开班记录多673人次(其中已发证书未有开班记录35班次、537人次;证书发放记录比对应开班记录多136人次,涉及15班次)。
二、体会
1、对外签订合作协议无审批
合作协议均为教育中心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教育中心实际为研究所的一个职能部门,经查会议纪要未见所务会纪要对此事项作出决议。培训收入与合作方的定价是否合理也没有相关记录。
2、合同签署不规范
教育中心与合作方签署的协议为研究所教育中心签署和签章。教育中心为研究所二级非法人单位,其签章属于非法人签章,该合作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3、教育中心对账存在漏洞
(1)教育中心与财务对账方式为财务每月发的其他收入-培训收入明细表,教育中心并没有自己原始的对账记录;(2)教育中心为分所印制培训证书,但是教育中心未提供与分所的对账记录,分所是否以研究所的名义进行招生,教育中心与分所对培训收入如何确认我们均无法确认。
4、培训收入计入下属公司不合理
教育中心部分培训款项汇入北京**公司的账户缺乏合理性。北京**公司为研究所的控股公司,研究所预想把培训作为一种产业发展,依托北京***公司,经查所务会纪要未见对该事项未作出决议。

案例三:
一、背景
在对某研究所审计时,我们抽了自主创新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某自主创新课题课题经费60.39万元;研究起止时间:2011年11月23日至2012年6月31日;项目经费预算为野外考察24万元、实验室分析30万元、咨询费3万元、劳务费5万元、实验材料20万元。
二、案例分析
截止2014年6月30日,该课题总支出55.94万元,结余4.45万元。2012年9月研究所与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协议约定:“租期自2012年10月至2017年10月,租金为60.00万元,分5次支付;租金包含车辆租金、开具租车发票税费、租赁车辆基本保险费。”截止2014年9月已支付租车费45.00万元。
三、体会
1、所内经费匹配项目的经费使用不规范
项目经费预算为野外考察、实验室分析等,但是实际支出是为课题负责人租用汽车,项目资金使用与预算完全不匹配。
2、自行采购单项50万元以上项目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研究所与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金额60万元,按照《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通知》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询价程序,但是本次审计研究所未能提供该项汽车租赁相关询比价记录,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四:
一、背景
对某研究所测试平台收费情况进行了核查,经与科技支撑、实验室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内部结算测试费,分为三种结算方式。
二、案例分析
第一种为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平台管理的设备,包含16个实验室。归属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的测试费收入,收到后划入科技支撑处管理的“实验室试验费”账户,“实验室试验费”收入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运行维护维修补贴费(占测试费收入总额的85%,其中25%作为一般性补贴,总额的60%投入仪器设备运行中)、中心信息平台搭建和预备金(占测试费收入总额的10%)、中心办公开支(占测试费收入总额的5%),非公共技术中心管理的测试费收入主要用于该实验室的设备维护维修及相关人员薪酬支出。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科技支撑建立多个规章制度,明确了设备管理、收费标准、中心的权利义务及运行费补贴等事项。
第二种为非所级公共技术平台管理的设备,课题项目转向相关实验室的测试费
第三种为实验室独立核算收取的其他课题项目的测试费
前两种测试费的内转需科技支撑部门审核确认。
三、体会
1、部分非所级公共技术平台管理的设备无测试费收费标准
**实验室对收取的测试费无收费标准,费用按照与试验者协商后收取。无测试设备使用记录。
2、测试费内部结算无第三方审核,且测试合同为无效合同
2014年1月31日,从**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支付测试费30万元,收款课题号为***实验室,后附内部支票,未见科技支撑处审核审批。收款课题签发人与付款课题签发人均未为同一人。分析测试合同显示甲方(研究所),乙方(实验室),合同签章处无甲方签章,且甲方代表签字内转支票签发人。
3、测试费管理制度不健全
研究所未建立测试费管理制度,未对测试费内部划转、非所级公共技术平台管理的设备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测试费结算时出现缺少第三方监督审核。无法有效的保证其费用发生的合理性、真实性,存在套取科研资金的风险。

案例五:
一、背景
对研究所基建账目和所务会决议记录进行了检查,2012年10月25日,所内召开所务会,会议决议委托北京**有限公司办理土地变更为新科研综合楼项目事宜。
二、案例分析
2012年10月28日,研究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新科研综合楼的规划立项程序的审批工作,前期工作费由乙方垫付,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一周内,甲方将乙方先行垫付的合理的前期工作费用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后甲方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700万元,补充协议签署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66万元,剩余服务费将于项目经过竣工验收并向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工作完成之日起一周内向乙方支付。”
2012年11月研究所付北京**公司服务费466.00万元。
三、体会
1、工程前期费用未经过招投标
研究所在科研办公楼立项过程中,为把规划绿地调整为科研用地,直接委托北京**公司办理建筑设计、撰写可行性报告、呈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事项,未进行招投标。
2、签订合同金额依据不充分
研究所与北京**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新科研综合楼的规划立项程序的审批工作,前期工作费有乙方垫付,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一周内,甲方将乙方先行垫付的合理的前期工作费用一次性返还给乙方。”但是在双方签的相关协议确认的金额依据不充分,无北京**公司垫付前期费用的原始资料。
3、大额资金支付未经过所务会决议
针对上述事项,本次审计仅看到2012年10月25日,研究所会议纪要:“委托北京***公司办理土地变更为新科研综合楼项目事宜。”未见签订700万元合同和466万元大额资金支付决议。

案例六:
一、背景
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复***探测分系统由某研究所负责建设。总投资2,920.00万元,主要建设***系统。
二、案例分析
2012年研究所与江苏***公司、中国**大学、中国**大学、北京**大学四家签订合同8份,金额共计460万元。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录……。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被审计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资料。
三、体会
1、重大事项决策未通过所务会决议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由于特殊性,主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研究所未针对该事项进行所务会决议。
2、单一来源采购合同定价论证不够充分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采购相关软件系统时,仅与相似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进行了比较,单一来源采购合同定价论证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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